4、应急响应
4、1 分级响应
4、1、1 地震灾害事件分级
特别重大地震灾害:是指造成300人以上死亡,或直接经济损失占全市上年生产总值1%以上的地震;发生在人口较密集地区7.0级以上地震,可初判为的特别重大地震灾害。
重大地震灾害:是指造成50人以上、300人以下死亡,或造成一定经济损失的地震;发生在人口较密集地区6.5级?7.0级地震,可初判为重大地震灾害。
较大地震灾害:是指造成20人以上、50人以下死亡,或造成一定经济损失的地震;发生在人口密集地区6.0级?6.5级地震,可初判为较大地震灾害。
一般地震灾害:是指造成一定数量的人员死亡和经济损失的地震;发生在人口较密集地区5.0级?6.0级地震,可初判为一般地震灾害。
4、1、2 地震应急响应分级和启动条件
应对特别重大地震灾害重大地震灾害,启动Ⅰ级响应,由市人民政府抗震救灾指挥部领导灾区的地震应急工作。并请求自治区人民政府给予支持。
应对较大地震灾害,启动Ⅱ级响应,在市人民政府抗震救灾指挥部的领导和支持下,并请自治区人民政府给予协调。
应对一般地震灾害,启动Ⅲ级响应,由灾区所在地的旗、县、区人民政府领导灾区的地震应急工作。市政府积极指导和支持各项应急工作。
如果地震灾害使灾区丧失自我恢复能力、需要上级政府支持,需相应提高响应级别。
确定地震应急响应级别的权限:Ⅲ级响应由灾区所在地的旗县区人民政府决定,Ⅱ级Ⅰ级响应由市人民政府决定。
4、2 信息报送和处理
4、2、1 地震信息系统的震情速报
对本市内震级≥4.0级地震,市地震局震情值班室负责在20分钟内向市委、政府及有关部门初报地震参数。
邻近地区震级≥4.0级的地震,市地震局震情值班室负责在震后30分钟内向市委、政府及有关部门报告。
4、2、2 地震系统的灾情速报
地震灾情速报内容包括地震造成破坏的范围、人员伤亡情况、经济和社会影响等。地震发生后,震区各级地震部门迅速启动地震灾情速报网,收集地震灾情并向地方有关部门及市地震局进行速报。市地震局了解震区地震影响和大致破坏情况,震后1小时内(夜晚延长至2小时)将初步了解到的情况报市人民政府和自治区地震局。各地震部门要与震区人民政府、有关部门和灾情速报网保持联系,及时了解和掌握灾情发展动态,按1、2、6、6、6小时间隔向市人民政府和自治区报告。旗、县、区地震部门和地震灾区各级地震部门、地震台站要做到有灾报灾,无灾报安。