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注:本篇法规已被《湖南省人民政府农村工作办公室关于规范性文件清理结果的公告》(发布日期:2008年9月27日 实施日期:2008年9月27日)废止湖南省农村能源领导小组办公室关于印发《湖南省可再生能源专项资金管理办法》的通知
(湘农能办〔2007〕17号)
各市州、县市区农村能源办(局):
为进一步贯彻落实《湖南省农村可再生能源管理条例》,加强农村可再生能源专项资金管理,规范资金使用范围,充分发挥农村可再生能源专项资金使用效益,促进农业和农村经济持续、快速、健康发展,现将《湖南省可再生能源专项资金管理办法》印发给你们,请认真贯彻执行。
附:湖南省可再生能源专项资金管理办法
湖南省农村能源领导小组办公室
二○○七年九月二十五日
附:
湖南省可再生能源专项资金管理办法
第一条 为进一步贯彻落实《
湖南省农村可再生能源条例》,加强可再生能源专项资金管理,规范资金使用范围,充分发挥可再生能源专项资金使用效益,促进农业和农村经济持续、快速、健康发展,特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中的可再生能源专项资金是指用于生物质能、太阳能、风能、微水能、地热能开发利用以及农村节能减排等建设的资金。
第三条 可再生能源建设必须坚持因地制宜、综合利用,政府引导与市场运作相结合,经济效益、社会效益和环境效益相统一的原则。
第四条 可再生能源专项资金来源:
(一)各级政府及有关部门安排的专项资金;
(二)金融机构用于可再生能源建设的信贷资金;
(三)社会赞助及其他用于可再生能源建设补助的资金。
第五条 可再生能源专项资金安排,遵循公益性、示范性、创新性、服务性原则。
第六条 可再生能源专项资金支出范围: