巴彦淖尔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巴彦淖尔市个体工商户自由职业者建立住房公积金制度暂行办法》的通知
(巴政办发〔2008〕46号)
各旗县区人民政府,市直各部门,直属单位,中央、自治区驻市各单位:
依据相关法律法规,市政府对《巴彦淖尔市个体工商户自由职业者建立住房公积金暂行办法》(巴政办发〔2006〕20号)进行了修订,现印发给你们,请认真遵照执行。
二00八年七月二十五日
巴彦淖尔市个体工商户自由职业者
建立住房公积金制度暂行办法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了维护广大个体工商户、自由职业者的住房保障权益,增强其购买更新住房的能力,提高生活居住质量和水平,根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法》和国务院《
住房公积金管理条例》等相关法律、法规,在原暂行办法的基础上修改后,制定本暂行办法。
第二章 公积金缴存对象及相应权利
第二条 本办法在全市范围内适用。
第三条 凡在本城区内具有常住户口或有效居留身份,且经过注册从事个体经营的工商户、自由职业者均可参加缴存。
第四条 凡缴存住房公积金6个月以上,且缴存额累计达到5000元以上的个体工商户、自由职业者,均可享受住房公积金个人抵押贷款,用于购买自用房屋(含自住房及商用房)。
(一)贷款比例和额度:在确认申请人具有相应偿还能力的前提下,贷款比例执行市住房公积金管理委员会确定的标准;贷款额度不得超过市住房公积金管理委员会确定的最高贷款限额。
(二)贷款年限:住房公积金贷款的最低年限为1年,最高年限为20年。
第五条 凡缴存住房公积金的个体工商户、自由职业者,在符合所在地城镇经济适用住房销售对象的前提下,可享受同级人民政府出台的经济适用住房政策优惠。
第三章 缴存额度及缴存方式
第六条 个体工商户、自由职业者缴存住房公积金要以户为单位,每户缴存额每月不得低于100元,每月最高缴存额不得超过1000元,所缴存的住房公积金免征个人所得税。