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巴彦淖尔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印发关于规范和加强财政管理的意见的通知


  ㈡加强矿产资源补偿费的征收管理

  矿产资源补偿费的征收。认真贯彻落实《矿产资源补偿费征收管理规定》,严格按照规定的计算公式进行计征,做到应收尽收。对欠缴矿产资源补偿费的矿山企业要进行清查,限期补缴;对于弄虚作假、恶意欠费、拒绝缴纳补偿费的矿山企业,要严格按照《行政处罚法》要求和《矿产资源补偿费征收管理规定》、《内蒙古自治区矿产资源补偿费征收管理实施办法》的规定予以处罚。

  依据国家和自治区的有关规定,矿产资源补偿费实行三级征收,对自治区级征收和市级征收的矿产资源补偿费上缴中央金库、自治区级金库、市级金库比例按照规定执行;对旗县级征收的矿产资源补偿费的缴库比例,根据《转发内蒙古自治区财政厅国土资源厅关于矿产资源补偿费缴库有关问题的通知》(巴署财建一[2004]78号)文件规定:“鉴于我市国土资源系统实行市以下垂直管理体制,各旗县分局人员经费和公用经费纳入市级财政预算的实际情况,经国土资源局报请自治区国土资源厅批复同意(内国土资字[2003]368号),我市旗县分局征收矿产资源补偿费40%直接缴入中央金库,剩余60%缴入市级财政”。地方留成的矿产资源补偿费属于矿产资源专项资金,主要用于地质勘查、矿山保护和征收部门补助经费。各级财政部门对留用地方的矿产资源补偿费要全部纳入部门预算管理,严格控制支出。

  四、推进财政国库集中支付管理制度的改革

  财政国库集中支付制度改革是整个财政管理制度改革的重要组成部分,是预算执行的制度保障,是各级政府职能转变和公共财政的发展需要。对于进一步规范政府分配秩序,增强政府宏观调控能力,加强财政管理监督,推进党风廉政建设的深入开展,具有十分重要的意义。国库集中支付管理制度应该说是一个“最完善、最可靠的财政资金支付模式”,所以全市要在“十一五”期间建立以国库单一账户体系为基础、资金缴拨以国库集中收付为主要形式的现代国库管理制度。下一步的财政国库改革工作重点是:

  一是扩大国库管理制度改革范围。坚持纵向到底,横向到边,扩大财政性资金改革范围,将本级预算资金、政府基金、预算外资金、上级专款和转移支付资金等所有财政性资金都纳入国库集中支付管理改革范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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