⒊实行专项资金项目库滚动管理。财政对各申请单位设立的项目要进行规范化、程序化和可行性的数据库管理,并按照立项的级次和轻重缓急,对所有项目进行分类排队,列入项目库实行滚动管理。
⒋财政按照国家有关方针、政策和市政府确定的地方经济、事业发展目标,对项目进行审核:
一是是否符合财政资金支持的方向和范围;
二是是否属于本级财政事权安排的范围;
三是是否有明确的项目目标、组织实施计划和科学合理的项目预算,并经过充分的研究和论证。
⒌对当年本级预算已安排的专项资金与上级下达的专项资金属于同一类型的,市政府根据实际情况可以调整本级预算。
⒍依据当年财力状况和项目的轻重缓急排队顺序,安排项目支出预算。各项目单位要按照核定的项目支出预算组织项目的实施,并责成项目单位严格执行项目计划和项目支出预算,财政按项目工程进度办理项目资金的拨付。
三、加强国有土地使用权出让金和矿产资源补偿费征收管理
㈠规范国有土地使用权出让金的征收及拨付
市本级征收的国有土地使用权出让金由征收单位直接全额上缴市财政国库,市财政局根据财综[2006]68号文件规定和出让金支出预算,经财政部门审核后拨付国土资源局土地出让业务费支出、征地和拆迁补偿费支出、补助被征地农民支出、其他土地使用权出让金支出等。
旗县区征收的国有土地使用权出让金由征收单位在就地缴入国库时,应按巴财库发[2007]359号文件的规定,按总价款的20%由征收单位用“一般缴款书”直接缴入市级国库,80%部分缴入旗县区国库。要严格按照财综[2006]68号文件精神收取土地出让金,任何地区、部门和单位都不得以“招商引资”、“旧城改造”、“国有企业改制”等各种名义减免土地出让收入,实行“零地价”,甚至“负地价”,或者以土地换项目、先征后返、补贴等形式变相减免土地出让收入;也不得违反规定通过签订协议等方式,将应缴地方国库的土地出让收入,由国有土地使用权受让人直接以征地和拆迁补偿费形式,支付给村集体经济组织或农民等。
土地出让金的支出和使用管理要依据财综[2006]68号规定严格执行,对于成本性项目支出,由各级国土资源部门提供原始依据,国土资源部门会同财政部门审核后,由财政部门拨付国土资源部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