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巴彦淖尔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印发关于做好城镇低收入家庭住房保障工作的意见的通知


  ㈣严格经济适用住房管理。加强对经济适用住房建设项目招标、套型面积、销售对象、销售价格、工程质量、上市交易和售后管理。经济适用住房房源由政府统一调控和政策监管。旗县区经济适用住房年度建设项目由市房委办会同发改委、国土资源局批准下达后,旗县区房委办负责组织实施,并实行项目管理责任制。经济适用住房项目的预销售基准价格经市房委办会同市物价局按照《经济适用住房价格管理办法》的有关规定审核后由市物价局下文批复执行。各有关部门要严格依法办事,加强协调配合。各旗县区要建立公示、举报制度,加强舆论监督,确保各项政策公开、公平、公正实施。

  ㈤各级党政机关和行政事业单位一律不得搞单位集资合作建房。住房困难户较多的企业利用自用土地自建经济适用住房,其建设标准、供应对象、产权关系等要严格按照经济适用住房的有关规定执行。

  四、完善住房保障工作机制,切实把城镇住房保障工作落到实处

  ㈠加强组织领导。建立市住房委员会联席会议制度,由市政府分管领导主持,建设、房管、规划、发改、监察、民政、财政、国土、人民银行、住房公积金管理中心、地税和物价等有关部门参加,定期研究解决城镇低收入家庭住房困难工作。有关部门应各负其责,协调配合,共同做好住房保障工作。各级住房委员会要在政府的领导下积极开展工作,充分发挥在住房保障工作方面的决策、指导、统筹协调、监督管理的职能,负责研究制定解决城镇低收入家庭住房困难问题的相关政策,做好城市住房保障建设发展规划和年度建设计划以及廉租住房保障资金的预决算编制工作,协调解决城市住房保障工作涉及的相关政策问题。各级政府要进一步加强住房保障工作,明确住房保障管理工作机构,根据工作需要增加工作力量,抓好各项组织、落实工作。

  ㈡落实工作责任制。各旗县区人民政府是本行政区域内解决城镇低收入家庭住房困难问题的直接责任主体,对本地区住房保障工作负全部责任。各级房委办负责当地城市低收入家庭住房保障的组织、建设和管理工作。财政部门负责城镇住房保障资金的筹措拨付和管理。发展和改革部门负责住房保障建设项目的申报审批工作。国土资源部门负责城镇保障住房的土地供应计划和年度用地安排。规划部门负责城镇保障住房项目的规划工作。民政部门与房委办负责当地城市低收入家庭资格认定。物价部门会同房委办负责对当地廉租住房的租金标准、经济适用住房销售基准价格进行核准公布。监察部门负责当地住房保障工作的监督检查,对工作中涉及的违法违纪行为进行严肃查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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