巴彦淖尔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印发关于做好城镇低收入家庭住房保障工作的意见的通知
(巴政办发〔2008〕47号)
各旗县区人民政府,市直有关部门:
《巴彦淖尔市关于做好城镇低收入家庭住房保障工作的意见》已经市人民政府同意,现印发给你们,请认真贯彻执行。
二00八年八月四日
巴彦淖尔市关于做好城镇低收入家庭住房保障工作的意见
为贯彻落实《
国务院关于解决城市低收入家庭住房困难的若干意见》(国发[2007]24号),《内蒙古自治区人民政府关于进一步解决城市低收入家庭住房困难问题的通知》(内政发[2007]107号)精神,进一步强化各级政府住房保障职能,切实解决我市城镇低收入家庭住房困难问题,现提出以下意见:
一、充分认识住房保障工作重要性
加快建立健全住房保障制度,做好城镇低收入家庭住房保障工作是政府公共服务的一项重要职责,是重要的民生问题,是维护社会稳定,构建和谐社会的迫切需要,也是抑制房价过快上涨,促进房地产市场健康发展的重要途径。各旗县区人民政府各部门要深刻认识解决城镇低收入家庭住房困难的重要意义,以“三个代表”重要思想为指导,把解决城镇低收入家庭住房困难作为关注民生、执政为民、维护群众利益的重要工作抓紧抓好,切实履行政府公共服务的职责。建立健全以经济适用住房制度和廉租住房制度为主解决城镇低收入家庭住房困难的政策体系,实现“住有所居”的目标。
二、加快建立健全廉租住房保障制度
㈠各旗县区要在已完成城镇低收入家庭住房情况调查的基础上,全面核实当地符合保障条件的城镇低收入家庭住房状况,建立城镇低收入家庭完整的纸质和电子档案。在此基础上,制定解决城镇低收入家庭住房困难的发展规划和年度计划并向社会公开,发展规划和年度计划要纳入当地经济社会发展规划和住房建设总体规划。
㈡加快推行廉租住房制度,逐步扩大保障范围。根据自治区人民政府关于推行建立廉租住房制度的要求和我市廉租住房制度实施情况,本着统筹规划、分步解决的原则,全市在2008年底前,对城镇人均住房面积不足13平米的低保家庭做到应保尽保。有条件的旗县区可开展对低收入家庭中无房户的住房保障。