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湖南省国土资源厅关于印发《湖南省矿业权评估管理暂行办法》的通知[失效]
*注:本篇法规已被:湖南省国土资源厅关于印发《湖南省矿业权评估管理办法》的通知(发布日期:2010年10月9日,实施日期:2010年10月9日)废止

湖南省国土资源厅关于印发《湖南省矿业权评估管理暂行办法》的通知
(湘国土资发〔2007〕4号)


各市(州)国土资源局,各有关矿业权评估机构:
  为规范全省矿业权评估管理,我厅制定了《湖南省矿业权评估管理暂行办法》,现印发给你们,请遵照执行。执行中遇到的问题,请及时向省国土资源厅反馈。

湖南省国土资源厅办公室
二○○七年一月十五日

  湖南省矿业权评估管理暂行办法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规范矿业权(包括探矿权、采矿权)评估管理,维护矿业权市场的公平和公正,保护国家和矿业权人的合法权益,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矿产资源法》、国土资源部《探矿权采矿权评估管理暂行办法》(国土资发〔1999〕75号)和《探矿权采矿权评估资格管理暂行办法》(国土资发〔2000〕302号)的有关规定,结合我省实际情况,特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所称矿业权评估包括探矿权评估和采矿权评估。
  第三条 本省范围内的矿业权评估活动适用本办法。法律法规和规章另有规定的,从其规定。
  第四条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国土资源管理部门应当组织矿业权评估:
  (一)矿业权出让;
  (二)按规定需进行有偿处置的矿业权延续、变更和转让。
  第五条 矿业权评估应当遵循合法性、真实性、科学性原则,依照国家和本省规定及行业规范标准、程序和方法进行。

第二章 组织管理

  第六条 矿业权评估工作,按照矿业权审批发证权限进行组织与管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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