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十一条 收到政府信息公开申请,能够当场答复的,应当当场予以答复。不能当场答复的,应当自登记之日起15个工作日内作出书面答复。
如需延长答复期限的,经省经委政府信息公开领导小组办公室同意,可以延长答复期限,但应出具云南省经济委员会政府信息延期公开告知书,书面告知申请人,延长期限最长不得超过15个工作日。
申请公开的政府信息涉及第三方权益的,行政机关征求第三方意见所需时间不计算在本条第一款规定的期限内。
第十二条 因不可抗力或者其他法定事由不能在规定期限内答复申请人或者向申请人提供政府信息的,期限中止计算,障碍消除后期限继续计算。期限的中止和恢复,应当及时通知申请人。
第十三条 依申请公开的政府信息应按照申请人要求的形式予以提供。依申请公开的政府信息应按该信息存在的实际状态提供。
第十四条 申请公开的政府信息,需要收取成本费的,由委办公室统一按照相关部门的有关规定,公开收费标准,收取实际发生的成本费用,出具缴费收据。规定出台之前,暂不收取费用。
第十五条 委办公室档案室负责做好政府信息依申请公开归档工作。
第十六条 本办法由省经委政府信息公开领导小组办公室负责解释。
第十七条 本办法自印发之日起施行。
附件:
1.云南省经济委员会政府信息公开申请表
2.云南省经济委员会依申请公开政府信息处理流程图(略)
附件一:
云南省经济委员会政府信息公开申请表
申请人信息
| 公民
| 姓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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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工作单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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证件名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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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证件号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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联系电话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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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邮政编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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联系地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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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传 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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电子信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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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法人或
其他
组织
| 名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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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人代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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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联系人
姓名
|
|
联系人
电话
|
|
联系地址
|
| 邮 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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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电子邮箱
|
| 传真
|
|
所需信息情况
| 提供信息机关
名称
|
|
所需信息的内容描述
|
|
所需信息的指定提供载体形式
| □ 纸质 □ 电子邮件 □ 光盘 □ 磁盘
□ 若本机关无法按照指定方式提供所需信息,也可接受其他方式
|
选 填 部 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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所需信息的名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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所需信息的索引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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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所需信息的用途
|
|
是否申请减免费用
□ 不申请
□ 申请。 请提供相关证明
| 获取信息的方式
□ 自行领取
□ 邮 寄
□ 快 递
□ 电子邮件
□ 传 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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申请人提交申请时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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申请人补正后再次提交时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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申请人签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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