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云南省经委关于印发《云南省经济委员会政府信息依申请公开工作暂行办法》的通知


  第七条 本委认为申请人申请公开的政府信息涉及商业秘密、个人隐私,公开后可能损害第三方合法权益的,应当发送云南省经济委员会政府信息依申请公开第三方意见征询通知书,书面征求第三方意见,由第三方认真填写云南省经济委员会政府信息依申请公开第三方意见征询回执。第三方不同意公开的,不得公开,云南省经济委员会政府信息依申请公开第三方意见征询通知书发出25个工作日第三方未作答复的,视作不同意公开。

  如承办处室认为不公开可能对公共利益造成重大影响的,应当报委主要领导批准同意后,依法予以公开,并将决定公开的政府信息内容和理由书面告知第三方。

  第八条 申请人申请公开的政府信息属于已经主动公开的,行政机关应当告知申请人该政府信息主动公开的方式和获取途径。

  第九条 委办公室根据所申请的内容,按职责分工,报分管委领导签批后,分别转相关处室办理。

  第十条 承办处室对申请按照可以公开的政府信息、不予公开的政府信息、可以部分公开的政府信息、非本机关政府信息、申请获取的信息不明确、申请获取的信息不存在六种情况区分,在7个工作日内完成答复并进行保密审查,送委办公室审核后,报分管委领导审签,及时出具相应告知书,加盖委行政公章,给予书面答复,并将相关完整材料一式三份归档。

  (一)属于可以公开范围的,应当告知申请人政府信息的具体内容,出具云南省经济委员会政府信息公开告知书;

  (二)属于不予公开的,应当告知申请人不予公开,告知其不予公开的理由,出具云南省经济委员会政府信息不予公开告知书;

  (三)申请公开的政府信息中含有不应当公开的内容,如能作区分处理,应当告知申请人,出具云南省经济委员会政府信息部分公开告知书;

  (四)不属于本行政机关公开的,应当告知申请人,出具云南省经济委员会非本机关政府信息告知书;能够确定该信息公开机关的,告知该机关的名称、联系方式;

  (六)申请公开的政府信息不存在的,应当告知申请人该政府信息不存在,出具云南省经济委员会政府信息不存在告知书;

  (五)申请公开的内容不明确的,应当一次性告知申请人更改、补充申请,出具云南省经济委员会政府信息依申请公开补正申请通知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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