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云南省经委关于印发《云南省经济委员会政府信息依申请公开工作暂行办法》的通知

云南省经委关于印发《云南省经济委员会政府信息依申请公开工作暂行办法》的通知
(云经[2008]347号)


机关各处室、委属事业单位:

  经委领导同意,现将《云南省经济委员会政府信息依申请公开工作暂行办法》印发你们,请认真贯彻执行。

二○○八年八月十五日

云南省经济委员会政府信息依申请公开工作暂行办法

  第一条 为做好政府信息依申请公开工作,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信息公开条例》(国务院令第492号),结合省经委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中华人民共和国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以下统称申请人)根据自身生产、生活、科研等特殊需要向省经委申请获取政府信息,适用本办法。

  第三条 依申请公开工作应当坚持合法、及时、准确、便民的原则。

  第四条 委办公室负责统一受理全委依申请政府信息公开的申请。

  第五条 申请人申请获取政府信息的,应当遵循一事一申请的原则,采用书面形式填写《云南省经济委员会政府信息公开申请表》;采用书面形式确有困难的,申请人可以现场口头提出,由委办公室代为填写政府信息公开申请,并由申请人签字(盖章)认可。

  个人申请应当包括下列内容:

  (一)个人的姓名、证件名称及号码、联系方式等基本信息;

  (二)申请公开的政府信息的内容描述;

  (三)申请公开的政府信息的形式要求。

  法人或其他组织申请应当包括下列内容:

  (一)法人或其他组织名称、法定代表人及联系方式等;

  (二)申请公开的政府信息的内容描述;

  (三)申请公开的政府信息的形式要求。

  第六条 委办公室应对申请表填写内容是否完整齐全进行审查,对符合要求的申请予以受理,及时登记并出具云南省经济委员会政府信息依申请公开受理登记回执。不符合要求的,退回申请人进行相关补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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