3.2.9 安全设施竣工验收。仓库安全设施建设完成后,企业应申请具有安全设施检测检验资质的中介机构进行检测,出具检测报告。所在地设区的市州政府安监部门和县(市、区)安监部门应共同对安全设施进行验收,出具验收意见(《安全设施现场验收表》同附件一)。
3.2.10 申请。企业持《烟花爆竹经营(批发)许可证申请书》(一式三份)和《烟花爆竹经营(批发)企业申报资料》送所在地县(市、区)安监部门签署意见后,报省安监部门。
申报资料应根据《烟爆竹经营(批发)企业申报资料目录》(见附件四)编制。
3.2.11 受理审查。省安监部门受理时,对申请材料不齐全的,应当场指出或下达补正资料告知书。受理后,审查机关应在30个工作日内对申请材料和经营储存场所的安全条件进行核查,填写好《烟花爆竹经营(批发)许可证审查书》。
3.2.12 颁证。对审查符合条件的,作出准予行政许可决定,并在作出决定之日起10个工作日内送达或者通知申请人领取《烟花爆竹经营(批发)许可证》;对不符合条件的,作出不予行政许可决定,在10个工作日内通知申请人,并同时说明理由。
4.烟花爆竹经营(批发)企业仓库改、扩建申请审批程序
取得《烟花爆竹经营(批发)许可证》的企业,需扩大储存能力(增加储存量或储存品种)或因储存场所环境条件变化需对仓库进行扩建、改建或搬迁,使经营企业仓储场所现状与原颁证图纸不符的,均应纳入本程序。
4.1 申请。企业应持“烟花爆竹经营企业仓库扩、改建方案”和《烟花爆竹经营企业仓库扩、改建申请审批表》(见附件五)向所在地县(市、区)安监部门、设区的市(州)政府安监部门或县(市、区)人民政府提出改、扩建申请。
“烟花爆竹经营企业仓库扩、改建方案”由企业自行编制,内容参照“烟花爆竹生产企业扩、改建方案”。
4.2 受理与处置。仓库扩、改建申请由所在地县(市、区)安监部门签署意见后,按行政许可管理权限分别报省安监部门和其委托的设区的市(州)政府安监部门。省安监部门和其委托设区的市(州)政府安监部门应根据烟花爆竹经营(批发)企业扩、改方案进行现场查勘。
4.2.1 原址扩改的。
对原址场地满足扩改方案不新增建设用地的,企业应按3.1.2-3.1.9办理,并在通过安全评价后20个工作日内将申请审批材料、评价报告和扩、改建后的实测现状图报省、市(州)安监部门备案。