3.2.2 仓库选址。所在地的县(市、区)安监部门收到批准文件后,应组织投资人、拟建仓库所在地乡(镇)政府、投资人委托的设计机构对仓储场所进行选址。
3.2.3 设计。具有烟花爆竹、民用爆破器材、化学工程设计资质的设计机构接受设计委托后,应根据所选地址,按照《烟花爆竹工厂设计安全规范》(含条文说明)等有关标准和文件要求对储存仓库和配套设施进行设计。出具包含“烟花爆竹仓库设计说明书”、“烟花爆竹仓库总平面布局”、“烟花爆竹仓库安全设施专项设计”、“烟花爆竹仓库平面施工设计”等内容的设计文件。
设计文件应满足以下要求:“烟花爆竹仓库总平面布局图”应在1∶500比例尺的地形图上绘制,且附有建筑物编号、名称、长宽及面积、危险等级、限定药量、限定操作人员内容的使用表;“烟花爆竹仓库安全设施专项设计”图比例尺为1∶500。
3.2.4 建设项目审批。投资人持立项批准文件、仓库设计文件向所在县(市、区)的国土、建设规划等部门进行基本建设项目报批。
3.2.5 安全设施设计审查。投资人持“烟花爆竹仓库安全设施专项设计”文件送经所在地县(市、区)安监部门签署意见后报省安监部门进行安全设施设计审查。
3.2.6 建设。投资人凭省安监部门或者其委托的设区的市(州)政府安监部门签署“安全设施设计符合要求同意建设”审查意见的设计文件和所在县(市、区)的建设项目批准文件,组织具有建设施工资质的单位进行建设。
设计机构在仓库建设前,应对建筑施工单位进行技术交底;建设单位在建设时应严格按设计文件和设计要求施工;所在地县(市、区)安监部门应督促企业按设计要求建设,并根据建设进度或建设单位申请,适时对安全设施隐蔽工程进行施工监督。
遇特殊情况需要变更设计的,企业应向原设计单位提出变更申请,设计单位同意变更并出具相关文件的,建设单位方可按变更方案施工。设计单位认为不能变更的,企业应按原设计建设或另选址设计。涉及安全设施变更的应按1.5要求报安监部门审批。
3.2.7 竣工验收。建设项目完成后,由承建单位(或建设单位)报所在地县(市、区)建设行政主管部门组织相关人员、行业专家、所在地县(市、区)安监部门进行竣工验收,出具竣工验收报告。
新设立的烟花爆竹经营出口(境)销售企业不自建仓库的,应与具备所经营产品储存条件(有相应资质)的生产、经营(储存)企业签订委托仓储或独立使用仓库的租赁协议。
3.2.8 安全评价。企业在竣工验收后,应按《
烟花爆竹安全管理条例》和《烟花爆竹经营(批发)许可证实施办法》等法规、文件的规定完善其它条件,委托有烟花爆竹安全评价资质的评价机构进行综合安全评价,出具安全评价报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