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湖南省安全生产监督管理局关于印发《烟花爆竹生产经营单位新建、扩建、改建项目申报审批程序》(试行)的通知

  新设立企业不自建仓库只租赁仓库的,应与具备所经营产品储存条件的企业签订单栋独立使用的仓库租赁协议,租赁期限应满足经营(批发)许可证有效期的要求。
  3.1.8 安全评价。企业应按《烟花爆竹安全管理条例》和《烟花爆竹经营(批发)许可证实施办法》等法规、文件的规定完善其它条件,委托有烟花爆竹安全评价资质的评价机构进行综合安全评价,出具安全评价报告。
  3.1.9 安全设施竣工验收。仓库安全设施建设完成后,企业应申请具有安全设施检测检验资质的中介机构进行检测,出具检测报告。所在地设区的市(州)政府安监部门和县(市、区)安监部门应共同对安全设施进行验收,出具验收意见(《安全设施现场验收表》附件一)。
  3.1.10 申请。企业持《烟花爆竹经营(批发)许可证申请书》(一式三份)和《烟花爆竹经营(批发)企业申报资料》交所在地县(市、区)安监部门签署意见后,报省安监部门或其委托的设区的市(州)政府安监部门。
  申报资料应根据《烟花爆竹经营(批发)企业申报资料目录》(见附件四)编制。
  3.1.11 审查。省安监部门或者其委托的设区的市(州)政府安监部门受理申请后,对申请材料不齐全的,应当场指出或下达补正资料告知书,并对申请材料和储存场所的安全条件进行审查,认为需要到现场核查的,应现场核查,填写好《烟花爆竹经营(批发)许可证审查书》,审查应在30个工作日内完成。
  3.1.12 颁证。
  对审查合格的,应根据管辖权限处理。
  (1)由省安监部门审查直接作出行政许可决定的,应在作出决定之日起10个工作日内送达或者通知申请人领取《烟花爆竹经营(批发)许可证》;
  (2)由设区的市(州)政府安监部门作出决定的,市(州)政府安监部门应在作出决定之日起10个工作日内将有关材料报省安监部门,省安监部门应在5个工作日内完成制证、备案。
  对不符合条件的,省安监部门或者其委托的设区的市(州)政府安监部门作出不予许可决定的,出具《不予行政许可决定书》,在10个工作日内通知申请人,并同时说明理由。
  3.2 设立出省、出境销售的烟花爆竹经营(批发)企业仓储设施程序。
  3.2.1 申请。投资人持《烟花爆竹经营(批发)企业可行性研究报告》向所在县(市、区)政府提出立项申请。
  立项获得批准后,投资人应将批准文件报所在地县(市、区)安监部门,县(市、区)安监部门应在10个工作日内报设区的市(州)政府安监部门,20个工作日内上报省安监部门备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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