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湖南省安全生产监督管理局关于印发《烟花爆竹生产经营单位新建、扩建、改建项目申报审批程序》(试行)的通知

  取得《烟花爆竹安全生产许可证》的企业,因扩大生产能力(提高生产量或增加生产品种)、改变生产范围(生产品种类别、级别)或其它原因需改变工房用途或布局,使安全生产条件发生改变的,均应纳入本程序。
  2.1 申请。计划扩改的企业持“烟花爆竹生产企业扩、改建方案”和《烟花爆竹生产企业扩、改建申请审批表》(见附件三)按2.2条进行扩改范围区分后,分别向所在地县(市、区)安监部门、设区的市(州)政府安监部门或县(市、区)人民政府提出改、扩建申请。
  “烟花爆竹生产企业扩、改建方案”一般应包括扩改理由、方案等内容,由说明性文字、生产工艺流程图和总平面布置示意图等组成。
  2.2.1-2.2.2条 扩改范围的“烟花爆竹生产企业扩、改建方案”由企业自行编制,2.2.3-2.2.5条扩改范围的“烟花爆竹生产企业扩、改建方案”由有烟花爆竹设计或评价资质的中介机构和企业共同编制。
  2.2 受理与处置。
  2.2.1 调整生产产品的。
  对因调整生产产品(属许可证许可范围,但安全评价报告载明不同时生产的产品进行交替生产的)而变更工房用途,但调整后不改变整体布局,不提高改变用途工房危险等级,不增建改建工房的企业。由县所在地(市、区)安监部门审查并备案。
  备案材料包括申请审批材料,工房调整使用表(与原图编号一致但重新定用途、定药量、定人数、定危险等级)及说明。
  2.2.2 局部整改的。
  为完善安全生产条件进行局部整改,调整3栋以下生产厂房用途(但不增工房定员、不提高所改变用途工房危险等级)及扩建2栋以下(含2栋)厂房、改建6栋以下(含6栋)厂房及完善中转用房和配套生活用房,调整和扩、改建不新增建设用地,不改变整体布局,不影响原评价结论的企业。由所在县(市、区)安监部门对整改方案进行审查和竣工验收。县(市、区)安监部门对整改方案可行性难以判定的,应责成企业将整改方案报设计或评价机构审查,出具同意意见后方可按方案整改。
  县(市、区)安监部门在验收后20个工作日内将申请审批材料、扩改建方案(含原评价机构审查出具同意意见)和整改后的实测现状图及竣工验收意见报市(州)和省安监部门备案。
  2.2.3 较小规模扩改建的。
  扩建3栋以上10栋以下厂房和改建3栋厂房并伴有3栋厂房用途调整的小规模扩改,使局部布局改变,生产能力提高,但不改变原许可范围、不构成扩建整条生产线的企业。由所在地县(市、区)安监部门签署意见后,报所在地设区的市(州)政府安监部门审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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