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9 试生产。建设项目通过竣工验收,生产设备安装调试完毕,人员培训合格及安全管理制度完善后,应组织试生产。试生产前,企业应将制定完善的试生产方案报所在地设区的市州政府安监部门和县(市、区)安监部门备案,所在地县(市、区)安监部门应对其实施严格的安全监管。
爆竹、引火线、小型烟花(指线香类、摩擦类、C级喷花类、烟雾类、C级吐珠类、C级旋转类、造型玩具类)试生产不超过60天;黑火药、烟火药、B级以上烟花(含礼花弹)试生产不超过90天。
1.10 安全评价。试生产后,企业应委托有烟花爆竹安全评价资质的评价机构进行综合安全评价。评价机构应严格按照《烟花爆竹生产企业安全评价导则》和有关文件要求开展评价,出具评价报告(含支撑性附件)。
1.11 申请。投资人持《烟花爆竹生产企业安全生产许可证申请审批表》和申报资料一式四份交所在地县(市、区)安监部门签署意见后,报所在地设区的市(州)政府安监部门。
申报资料应根据《烟花爆竹生产企业申报资料目录》(见附件二)编制。
1.12 受理。设区的市(州)政府安监部门收到申请后,应根据《
烟花爆竹生产企业安全生产许可证实施办法》第
十八条的规定处置和办理受理手续。
1.13 审查。对已受理的申请,设区的市(州)政府安监部门应当自受理日起20个工作日内完成资料审查和现场审查,提出初审意见,报省安监部门审查。省安监部门审查后认为需要到现场进行核查的,应进行现场核查,并须在受理申请之日起45个工作日内完成全部审查。
1.14 颁证。省安监部门审查后,对符合条件的,作出准予颁发生产许可证决定,并在作出决定之日起10个工作日内送达或者通知申请人领取《烟花爆竹安全生产许可证》;对不符合条件的,作出不予颁发安全生产许可证决定,在10个工作日内通知申请人,并同时说明理由。
1.15 生产。新设立的烟花爆竹生产企业应持《烟花爆竹安全生产许可证》到工商行政管理部门登记注册后,方可正式生产。
2.烟花爆竹生产企业扩建、改建程序