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3 设计。具有烟花爆竹、民用爆破器材、化学工程设计资质的设计机构接受委托后,应根据所选地址和有测绘资质的测绘机构出具的地形图,按照《烟花爆竹工厂设计安全规范》(含条文说明)、《烟花爆竹劳动安全技术规程》等有关标准和文件要求进行设计,并按行业标准出具包含“烟花爆竹工厂设计说明书”、“烟花爆竹工厂总平面布局”、“烟花爆竹工厂安全设施专项设计”、“烟花爆竹工厂供电、道路、给排水施工设计”、“烟花爆竹工厂厂房平面施工设计”等内容的设计文件。设计文件应满足以下要求:“烟花爆竹工厂总平面布局图”应在1∶500比例尺的地形图上绘制,且附有建筑物编号、名称、长宽及面积、危险等级、限定药量、限定操作人员内容的厂房使用表;“烟花爆竹工厂安全设施专项设计”、“烟花爆竹工厂供电、道路、给排水施工设计”图比例尺为1∶500或1∶1000。
1.4 建设项目审批。投资人持立项批准文件和有关设计文件向所在县(市、区)的国土、建设规划等部门进行基本建设项目报批。
1.5 安全设施设计审查。投资人持“烟花爆竹工厂安全设施专项设计”文件交所在县(市、区)安监部门签署意见后,报所在地设区的市(州)政府安监部门进行初审,再报省安监部门审批。
1.6 建设。投资人收到省安监部门签署“安全设施设计符合要求同意建设”意见的工厂设计文件和所在县(市、区)的基本建设项目批准文件后,应组织具有建筑施工资质的建设单位进行施工。
设计机构在工厂建设前,应对建筑施工单位进行技术交底和建设指导;建设单位应严格按设计文件和设计要求施工;所在地县(市、区)安监部门应督促企业按设计要求建设,并根据建设进度或建设单位申请,适时对安全设施隐蔽工程进行施工监督。
遇特殊情况需要变更设计的,企业应向原设计单位提出变更申请,设计单位同意变更并出具相关文件的,建设单位可按变更方案施工。涉及安全设施变更的应按1.5要求报安监部门审批。
1.7 竣工验收。建设项目完成后,由承建单位(或建设单位)报所在地县(市、区)建设行政主管部门组织相关部门人员、行业专家进行竣工验收,出具竣工验收报告。
1.8 安全设施竣工验收。安全设施建设完成后,企业应申请具有安全设施检测检验资质的中介机构进行检测,出具检测报告。所在地设区的市州政府安监部门和县(市、区)安监部门应共同对安全设施进行验收,出具验收意见(《安全设施现场验收表》见附件一)。