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注:本篇法规已被:江西省人大常委会关于修改45件地方性法规的决定(发布日期:2010年9月17日,实施日期:2010年9月17日)修改江西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公告
(第12号)
《江西省中小企业促进条例》已由江西省第十一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四次会议于2008年8月1日通过,现予公布,自2008年9月1日起施行。
江西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二○○八年八月一日
江西省中小企业促进条例
(2008年8月1日江西省第十一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四次会议通过)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了优化中小企业经营环境,维护其合法权益,促进中小企业健康发展,扩大城乡就业,发挥中小企业在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中的重要作用,根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中小企业促进法》和其他有关法律、行政法规的规定,结合本省实际,制定本条例。
第二条 本条例所称中小企业,是指在本省行政区域内依法设立,并符合国家有关中小企业划分标准的各类企业。
第三条 全社会应当为中小企业的创立和发展创造有利环境,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歧视中小企业。
第四条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应当按照科学发展观的要求和国家制定的中小企业发展政策,把中小企业发展纳入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规划,制定促进本地区中小企业发展的相关政策。
第五条 省人民政府负责中小企业行政管理工作的部门组织实施国家、省中小企业发展政策和规划,并根据国家产业政策和中小企业发展产业指导目录,结合本省实际,对全省中小企业工作进行综合协调、指导和服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