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北京市环境保护局关于对在京销售车辆排放情况进行检查的通知


  (二)在用车符合性抽查

  对已在北京环保目录中发布的达到国Ⅲ、国Ⅳ标准的轻型汽车(包括带OBD系统和不带OBD系统的轻型汽车),随机抽取已上北京牌照车型,按规范进行检测。具体操作方法如下:

  1、抽样办法

  由我局执法人员或由我局委托的检测机构工作人员确定待检车型、抽查车辆数量及车辆里程要求,并通知该汽车制造厂,1周后厂方必须提交大于确定抽查车辆数3倍的车辆,以及这些车辆的行驶证复印件、保养记录复印件(其将作为抽样记录单附件),具体的抽检车辆将由我局执法人员或由我局委托的检测机构工作人员在这些车型中选出。同时经厂方法定代表人或委托的代理人确认,并在抽样记录表(见附件1、2)上签字认可之后,由厂方法定代表人或委托的代理人填写试验条件确认表(见附件3、4)。此外,我局也可直接从该车型用户手中抽取检测样车。

  2、抽样数量

  由我局执法人员或由我局委托的检测机构工作人员确定待检车型及车辆数量。

  3、样车处置

  (1)由被检测单位将送检样车运送至检测单位试验场所。

  (2)试验后的样车由被抽检单位在试验场所领回。

  三、相关事项

  (一)汽车制造厂应在2008年1月15日之前,将如下材料提交市环保局(需加盖厂方印章):

  1、轻型汽车:提交本厂在京经销至少3个储存库的地址、联系人及联系电话。

  重型柴油车(机):提交厂家生产线地址、在京经销车辆储存库地址、联系人及联系电话。

  2、厂方法定代表人、或委托代理人(要有法人代表的授权委托书)名单。

  3、企业法人营业执照复印件。

  (二)厂家提供储存库中的车辆,应为批量生产的同一车型的车辆。

  (三)我局为此次排放检查提供满足北京地方标准的市售汽油、柴油。

  (四)检查结果处理

  我局将根据检查结果,依据有关规定予以处理。

  四、检测机构

  本次抽样检测由我局委托具有排放检测资质的天津汽车检测中心、济南汽车检测中心两家共同承担。

  五、相关费用

  (一)样车运输费用和检测前的维修保养费用由检测单位支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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