北京市环境保护局关于对在京销售车辆排放情况进行检查的通知
(京环发〔2008〕7号)
各有关单位:
依据《
北京市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大气污染防治法>办法》、《轻型汽车污染物排放限值及测量方法(中国Ⅲ、Ⅳ阶段)》(GB18352.3-2005)和《车用压燃式、气体燃料点燃式与汽车排气污染物排放限值及测量方法(中国Ⅲ、Ⅳ、Ⅴ阶段)》(GB17691-2005)的有关规定,我局将对在京销售的新(在用)车(机),按现行排放标准进行新车(发动机)环保一致性和在用车符合性抽查。现就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检查范围
凡经我局审批许可在京销售的轻型汽车、重型柴油车的车用压燃式发动机(满足国家第三、四阶段排放标准),都将被列入本次检查的范围,具体车型由市环境保护局确定。
二、检查方式
(一)环保一致性抽查
在各厂在京销售的车型中,随机抽调样车(机),按规范进行检测。具体操作方法如下:
1、抽样地点的选定
由各汽车制造厂负责按要求提供在京销售和储存新车的地点、名称,或由重型柴油车(机)生产企业提供发动机生产线地点,我局据此依法进行抽查。
2、抽样办法
在规定的地点,由我局执法人员或由我局委托的检测机构工作人员确定待检车辆或重型柴油车车用压燃式发动机。同时,厂方必须提交被抽检车辆或发动机的出厂合格证(其复印件将作为抽样记录单附件);经厂方法定代表人或委托代理人确认,并在抽样记录表(见附件1、2)上签字认可之后,由抽检人员当场封样。厂方法定代表人或委托的代理人填写试验条件确认表(见附件3、4)。
3、抽样数量
(1)按规定每个车型抽取4辆车,排放试验测试3辆,1辆备用。
(2)重型柴油车车用压燃式发动机每个型号(系列)抽取2台,排放试验测试1台,1台备用。
4、样车(机)处置
(1)被抽样车(机)封样后,在检测单位的监督下,由被检测单位运送至检测单位试验场所。
(2)试验后的样车(机)由被抽检单位在试验场所领回。