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搜网--中国法律信息搜索网
北京市环境保护局关于首钢日电电子有限公司停止有机废物焚烧炉运转的复函

北京市环境保护局关于首钢日电电子有限公司停止有机废物焚烧炉运转的复函
(京环函〔2008〕435号)


首钢日电电子有限公司:

  “首钢日电电子有限公司停止有机废液焚烧炉运转的申报”收悉。经研究,现函复如下:

  一、同意你单位停止有机废物焚烧炉运转。

  二、在关闭有机废液焚烧炉后,必须将产生的危险废物送交持有危险废物经营许可证的单位处置。并按《危险废物转移联单管理办法》的规定办理危险废物转移联单。

  三、如焚烧炉配套设施需要拆除或转作他用,必须制定处置方案,并采取措施,消除污染,报市环保局备案。现有土地转作他用必须进行土壤评估。


第 [1] 页 共[2]页
上面法规内容为部分内容,如果要查看全文请点击此处:查看全文
【发表评论】 【互动社区】
 
相关文章