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上市公司基本情况;
(二)上市公司公司治理结构和董事会、监事会、薪酬委员会人员构成情况;
(三)上市公司董事会、薪酬委员会议事规则;
(四)上市公司公司治理自查报告和证券交易所、公司所在地证监局对上市公司治理情况的综合评价和整改建议;
(五)上市公司内控体系、绩效考核、劳动用工、薪酬福利情况;
(六)企业发展战略、财务、经营业绩情况。
第十条 省国资委对国有控股股东提交的股权激励申请报告进行审核,出具审核意见函。
第十一条 股权激励申请报告经省国资委审核同意后,国有控股股东要指导上市公司拟订股权激励计划草案。上市公司股权激励计划草案应符合
《股权激励办法》、
《境内股权激励办法》和本实施意见的规定。
第十二条 国有控股股东应依法行使股东权利,要求和督促上市公司在省国资委中介机构备选库中选聘符合资格条件的相关专业机构按
《股权激励办法》规定对股权激励计划出具法律意见书和独立财务顾问报告。
第十三条 上市公司薪酬委员会拟定的股权激励计划草案应提交董事会审议。独立董事应当就股权激励计划是否有利于上市公司的持续发展,是否存在明显损害上市公司及全体股东利益发表独立意见。
第十四条 上市公司股东大会审议批准股权激励计划之前,国有控股股东应将拟实施的股权激励计划报省国资委审核。股权激励计划应包括以下内容:
(一)上市公司简要情况,包括公司薪酬管理制度、薪酬水平等情况;
(二)股权激励计划和股权激励管理办法等应由股东大会审议的事项及其相关说明;
(三)选择的期权定价模型及股票期权的公平市场价值的测算、限制性股票的预期收益等情况的说明;
(四)上市公司绩效考核评议制度及发展战略和实施计划的说明等。绩效考核评价制度应当包括岗位职责核定、绩效考核评价指标和标准、年度及任期绩效考核目标、考核评价程序以及根据绩效考核评价办法对高管人员股权的授予和行权的相关规定;
(五)董事会决议及独立董事意见函;