湖南省人民政府国有资产监督管理委员会关于印发《湖南省国资委所出资企业公司章程管理暂行办法》的通知
(湘国资〔2008〕13号)
各监管企业:
为依法履行国有资产出资人职责,规范省国资委所出资企业公司章程的管理工作,完善公司法人治理结构,经研究,制定《湖南省国资委所出资企业公司章程管理暂行办法》,现予印发,请遵照执行。
湖南省人民政府国有资产监督管理委员会
二00八年一月十五日
省国资委所出资企业公司章程管理暂行办法
第一条 为依法履行国有资产出资人职责,规范湖南省人民政府国有资产监督管理委员会(以下简称省国资委)所出资企业公司章程的管理工作,完善公司法人治理结构,根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
企业国有资产监督管理暂行条例》(以下分别简称
《公司法》、《监管条例》)等有关规定,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省国资委代表省人民政府出资并履行出资人职责的企业公司章程的制定、修改、审核、审查和备案事项适用本办法。
第三条 本办法所指公司章程的制定是指省国资委授权国有独资公司(即由省国资委单独出资,下同)董事会制定公司章程以及国有控股、参股公司(即由省国资委控股、参股,下同)股东会制定公司章程的行为。
公司章程的修改是指国有独资公司或国有控股、参股公司出现
《公司法》第
二十五条(有限责任公司)或第
八十二条(股份有限公司)所涉事项发生变化的情况,以及按省国资委相关规定的要求,应当对公司章程内容进行修改的行为。
公司章程的审核是指省国资委对国有独资公司董事会制定、修改的章程进行核准的行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