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湖南省公安厅、省教育厅关于进一步加强中小学幼儿园校车安全管理工作的通知

  四、其他工作要求
  1、今后,各地应加强对校车的专业管理,逐步推行使用专用校车,逐步淘汰不符合国家标准的车辆。此标准发布之前已购置使用的车辆可以按原标准执行,并应按照国家标准(GB7258-2004)第二号修改单的要求改进安全设备。
  2、学校聘用校车专门驾驶人,应当报告县级教育行政部门和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经审核合格,方可聘用。学校应当建立、健全校车及其驾驶人安全管理制度并有详细备案,对校车驾驶人进行安全教育,接受教育行政部门和公安交通管理部门的监督检查。
  3、校车接送学生、幼儿时,应当严格按照核定载客人数载客,严禁超载。教育行政主管部门应要求学校、幼儿园指派专人对校车运载学生的情况进行经常性的督查,发现超载或其他交通违法行为的,应当制止。同时,学校应当加强宣传,教育学生不乘坐非法营运“黑校车”及不符合安全要求的车辆。
  4、教育行政主管部门、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要对学校落实校车交通安全管理责任情况进行监督检查,对工作制度不健全、责任不落实的,责令限期整改。对校车发生交通事故的,要实行责任倒查,追究相关人员的责任。
  5、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要按照GB7258-2004《机动车运行安全技术条件》国家标准第2号修改单重新核定校车类型和乘员数,在机动车登记系统中录入校车类型、乘员数(包括驾驶人、学生及照管人员),学校名称、教育行政主管部门名称等信息,在机动车行驶证副页上签注校车类型和乘员数。县级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应当定期将校车驾驶人的交通安全违法情况抄送县级教育行政主管部门和所属学校;应当与有关部门配合,依法对校园及其周边的非法营运车辆和交通秩序进行整治。
  6、为了加强对校车的统一管理,各县级教育行政主管部门要会同当地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组织对辖区内校车的使用和管理情况进行摸底调查,要确定专人负责对校车的审查和对驾驶人的教育工作,逐台建立校车管理的电子台帐,加强动态管理,及时更新车辆、驾驶人的相关信息。每年9月10日前,各市州教育行政主管部门和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要汇总本市州“校车”专用标识和“校车”标牌的发放使用情况,向省教育厅和省公安厅交警总队报送《中小学校、幼儿园校车登记表》(见附件五)。
  7、全省各高校应参照本通知要求执行。
  本通知发布之日起,2006年12月26日湖南省公安厅、教育厅下发的《关于加强中小学幼儿园校车安全管理工作的通知》(湘公通〔2006〕154号)文件废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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