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搜网--中国法律信息搜索网
湖南省公安厅、省教育厅关于进一步加强中小学幼儿园校车安全管理工作的通知

  3、“校车”标牌(临时使用)。共2块,各放置在前风窗玻璃右下角和后风窗玻璃适当位置,要求可以从车外清楚识别。“校车”标牌的正面印有“校车”式样,背面包括车牌号码、车辆类型、品牌型号、路线和时间、校车类型、乘员数(包括驾驶人、学生及其照管人员)等信息。
  三、关于“校车”专用标识、标牌的管理
  1、“校车”专用标识和“校车”标牌的发放工作由县级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和县级教育行政主管部门负责实施,办理情况逐级分别报备至省级主管部门。
  2、“校车”专用标识的发放
  每年8月1日前,各地中小学校和幼儿园要将《湖南省“校车”专用标识发放表》(见附件三)报送所属县级教育行政主管部门。县级教育行政主管部门于每年8月15日前会同同级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对申报车辆和驾驶人的情况进行审查。教育行政主管部门负责确认车辆是否属学校自备或学校法人代表自有,属租用借用的,还应审核其租用合同或证明。凡学校自有校车或学校租送中小学生、幼儿上下学的车辆,由教育行政主管部门登记造册,符合条件的,由教育行政主管部门抄送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备案,县级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负责查验机动车行驶证、机动车驾驶证,核对车辆登记信息和驾驶人违法记分、事故责任等情况,查验确认车辆。车辆和驾驶人不属本地管辖的,县级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应通过登陆全国公安交通管理信息查询系统或向管辖地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发函查询等方式,核查车辆和驾驶人的有关情况。
  对符合条件的,由县级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统一在每年8月25日前将“校车”专用标识发放给学校或幼儿园使用。
  学校、幼儿园因新购或新租借长期使用校车,且需在以上规定时间外申领“校车”专用标识的,可向所属县级教育行政主管部门报送《湖南省“校车”专用标识发放表》。县级教育行政土管部门会同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应于10日内按以上规定审查确认,由县级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核发“校车”专用标识。
  3、“校车”标牌(临时使用)的发放
  学校、幼儿园短期租用借用的校车,可向所属县级教育行政主管部门报送《湖南省“校车”标牌发放表》(见附件四)。县级教育行政主管部门会同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应于5日内审查确认。由县级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按照合同或证明记载的使用时间核发“校车”标牌。
  4、没有按本通知要求粘贴“校车”专用标识或放置“校车”标牌的车辆,一律不得从事接送学生幼儿;交通警察在路面执勤中,发现接送学生车辆无外观标识、“校车”专用标识及“校车”标牌老旧、脱落、污损、丢失的,在进行宣传教育并登记后,及时通报县级教育行政部门,由县级教育行政部门对违规车辆限期进行整改,责令其按规定申领或者换发校车“标识”、“标牌”;对校车安全技术状况不符合国家标准规定的,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应当依照有关法律、法规处理。


第 [1] [2] [3] 页 共[4]页
上面法规内容为部分内容,如果要查看全文请点击此处:查看全文
【发表评论】 【互动社区】
 
相关文章