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湖南省公安厅、省教育厅关于进一步加强中小学幼儿园校车安全管理工作的通知

湖南省公安厅、省教育厅关于进一步加强中小学幼儿园校车安全管理工作的通知
(湘公通〔2007〕144号)


各市州公安局、教育局:
  为进一步加强全省中小学幼儿园校车管理,保障学生和幼儿乘车安全,根据教育部、公安部等十部局联合制定的《中小学幼儿园安全管理办法》(十部局令第23号),2007年8月20日公安部、教育部联合下发的《关于实施国家标准〈机动车运行安全技术条件〉(GB7258-2004)第2号修改单的通知》(公交管〔2007〕162号)等规章、文件的规定,省教育厅、省公安厅决定进一步调整管理措施,明确职责和任务,切实强化对校车的安全管理。现将有关要求通知如下:
  一、关于车辆和驾驶人
  中小学校(含中等职业学校、普通中小学、特殊教育学校、工读学校)、幼儿园(班)自备或长期租用借用(租用借用期半年以上),用于运送不少于5名幼儿园、小学、中学等教育机构的学生及其照管人员上下学的客车和乘用车,粘贴“校车”专用标识(见附件一);短期租用借用(租用借用期半年以下)的用于接送学生上下学的客车和乘用车核发“校车”标牌(见附件二),不粘贴“校车”专用标识。
  根据国家有关要求,“校车”及其驾驶人应达到以下条件:
  1、学校不得租用个人车辆作为校车。校车的车型应当是客车。三轮汽车、低速载货汽车、拖拉机等其他车型以及拼装车、达到报废标准的客车不得用作校车。
  校车的安全技术状况必须符合国家标准(GB7258-2004)第二号修改单的要求,在定期检验合格有效期内,未达到报废标准;校车门窗玻璃、座椅座垫必须配备齐全,并配备有效的消防器材,车辆保持整洁。
  2、校车驾驶人必须身体健康,具备相应准驾车型三年以上安全驾驶经历,最近三年任一记分周期违法记分均未达12分,无致人伤亡的交通责任事故。
  二、关于“校车”专用标识、标牌的样式
  1、本省“校车”专用标识及标牌样式由省公安厅、省教育厅规定,由省公安厅交警总队统一印制,并按成本收费。
  2、“校车”专用标识一套共4张,一对长方形的粘贴于校车车身前后方中央,一对圆形的粘贴于校车左右车门中央或门边空位上,粘贴要端正,标识周边40厘米内不得使用其他标志或广告,以便于识别。标识老旧脱落污损的,使用单位应报教育行政主管部门审批,并及时到办证机关更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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