北京市环境保护局关于奥运期间加强对车用汽油添加清净剂监管工作的通知
(京环发〔2008〕235号)
中国石油天然气股份有限公司华北销售公司、中国石油化工股份有限公司北京分公司,各成品油批发企业:
依据北京市地方标准《车用汽油》(DB11/238-2007)的要求,车用汽油中应加入符合GB19592要求的汽油清净剂。奥运期间将进一步加强对清净剂添加情况的监督管理,现就有关要求通知如下:
一、奥运期间,各成品油批发企业要根据环境保护部《关于发布第一批合格车用汽油清净剂的公告》(2008年第33号)中规定的车用汽油清净剂目录,筛选汽油清净剂,监督所属储油单位按规定的比例添加,并严格管理清净剂添加情况。
二、成品油批发企业要做好所属的北京市储油库添加清净剂情况的统计工作,填写储油库添加汽油清净剂情况统计表(见附件),分别于8月18日、9月1日、9月15日、9月29日以正式公文的形式向我局报送每半个月的情况。
三、奥运结束后,各成品油批发企业要继续做好添加清净剂的监管工作,并于每月3日前将上月“储油库添加汽油清净剂情况统计表”报送我局。
特此通知。
附件:储油库添加汽油清净剂情况统计表
二〇〇八年八月八日
附件:
储油库添加汽油清净剂情况统计表
报送单位: 联系人: 电话: 报送时间: 年 月 日
序号
| 储油库名称
| 地址
| 联系电话
| 联系人
| 清净剂添加情况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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品牌
| 批号
| 时间
| 地点
| 数量 (kg)
| 添加比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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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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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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3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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4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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