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共河北省委办公厅、河北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印发《关于对机关工作人员不作为、乱作为投诉举报的处理办法》的通知
(冀办发[2008]22号)
各市委,各市人民政府,省直各部门,各人民团体:
《关于对机关工作人员不作为、乱作为投诉举报的处理办法》已经省委、省政府同意,现印发给你们,请结合实际,认真抓好贯彻落实。
中共河北省委办公厅
河北省人民政府办公厅
2008年8月8日
关于对机关工作人员不作为乱作为投诉举报的处理办法
第一条 为强化对机关工作人员履行职责的监督,完善投诉举报处理制度,进一步规范机关工作人员的行为,优化发展环境,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务员法》、《
中国共产党纪律处分条例》和《
行政机关公务员处分条例》等有关规定,结合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适用于全省各级党委机关、人大机关、行政机关、政协机关、审判机关、检察机关、人民团体及其所属部门和机构以及依法授权或委托具有行政管理职能单位的工作人员(以下简称机关工作人员)。
第三条 本办法所称的不作为是指对属于职责范围内的事项拒绝、放弃、推诿、拖延以及其他不履行或不完全履行职责的行为。
本办法所称的乱作为,包括利用职务和工作便利“吃、拿、卡、要、报”,违规向服务对象摊派钱物、索要赞助,违规要求接受有偿服务、购买指定商品,违法实施处罚、检查、行政许可、采取强制措施,对当事人态度蛮横、作风粗暴、故意刁难,执法不公、徇私舞弊以及其他不正确履行职责的行为。
第四条 各级纪检监察机关应认真履行监督职责,加强对不作为、乱作为投诉举报受理工作。省纪委监察厅效能监察室是省纪委、监察厅的投诉受理办理机构。市、县纪检监察机关也要明确受理机构和工作人员。各级受理机构要公开投诉举报电话、网址,认真做好来信、来访接待工作。