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搜网--中国法律信息搜索网
北京市农业局、北京市农村工作委员会、北京市科学技术委员会、北京市财政局关于加快京郊农民田间学校建设的实施意见


  五是辅导农民总结学习成果:种植、养殖整个生育期结束前,辅导员指导农民学员对全过程培训的关键技术内容进行总结,由农民学员分组完成学习成果展板制作。

  六是效果评估与需求分析:农民田间学校开办过程中和结束前后,分别组织来自不同层次的管理者、辅导员及农民学员参与的开办效果评估,随时掌握农民对技术与培训内容变化的需求,并有针对性地调整教学内容。

  七是评选优秀学员,建立技术指导小组。田间学校开办过程中,协助村级逐步建立技术指导小组,培养1-2名农民辅导员(村级推广员或科技协调员),确定科技示范户,建立宣传栏。

  八是开学和结业典礼:农民田间学校首次开办前,可组织开学典礼,以确立农民主体意识和增强农民自信心。学习结束时,组织结业典礼,邀请非学员参加,农民学员分别汇报学习成果,分享经验,宣传效果,提高认识,促进辐射带动。

  九是田间学校运行信息化管理。辅导员对学校开办村的基本情况、产业情况、农村劳动力、农民学员、农民学习活动日、农民经验与技巧、农民问题与需求等详细情况登记,信息化管理,并进行统计分析,量化考核。注重培养和发展村信息员,指导村利用田间学校互联网络对接技术与市场。

  (五)规范资金管理。

  农民田间学校建设资金,采取市、区县两级筹措,集中专项使用。市、区县财政及相关部门列专向资金支持区县农民田间学校建设。新建每所学校年运行经费6万元,市级财政和相关部门对每所学校支持3万元,续建每所学校年运行经费4万元,市财政和相关部门对每所学校支持2万元。新建和续建每所学校不足部分由区县财政协调解决。

  田间学校建设补助资金主要用于购买教具及教学耗材、辅导员及专家讲课费及误餐补助、住宿费、交通费、购买和编印培训资料、试验场地租用、制作标牌和信息栏、购买培训证书,网络运行及维护,召开观摩交流及总结会等,不得用于培训单位的基本建设等开支。各部门和各办学单位要严格按照市、区财政资金使用文件精神要求,做到专账管理,便于监督检查。

  建立项目公示制度。区县级农业管理部门要对项目承担单位、田间学校建设任务完成情况、资金补助及使用等情况进行公示,促进诚信建设,建立可追溯制度。市级项目管理小组要加强对补助资金的监督检查,配合审计等有关部门做好审计、检查、稽查工作。对骗取、截留、挤占、滞留、挪用补助资金的行为,将依法追究有关单位及其责任人的法律责任。


第 [1] [2] [3] [4] [5] [6] 页 共[7]页
上面法规内容为部分内容,如果要查看全文请点击此处:查看全文
【发表评论】 【互动社区】
 
相关文章