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上海市城市生活垃圾收运处置管理办法
*注:本篇法规已被:上海市人民政府关于修改《上海市农机事故处理暂行规定》等148件市政府规章的决定(发布日期:2010年12月20日,实施日期:2010年12月20日)修改

上海市人民政府令
(第5号)


  《上海市城市生活垃圾收运处置管理办法》已经2008年7月21日市政府第15次常务会议通过,现予公布,自2008年11月1日起施行。

市长 韩正
二ОО八年八月一日

上海市城市生活垃圾收运处置管理办法
(2008年8月1日上海市人民政府令第5号公布)

  第一条 (目的与依据)

  为了加强对本市生活垃圾的管理,维护城市市容环境整洁,保障市民身体健康,依据《城市市容和环境卫生管理条例》、《上海市市容环境卫生管理条例》,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适用范围)

  本办法适用于本市中心城、新城、中心镇以及独立工业区、经济开发区等城市化地区内的生活垃圾收集、运输、处置及其相关的管理活动。

  第三条 (实施部门)

  市市容环境卫生管理部门(以下简称市市容环卫部门)负责本市生活垃圾处理的管理工作。

  区、县市容环境卫生管理部门(以下简称区、县市容环卫部门)负责本行政区域内生活垃圾处理的管理工作,业务上接受市市容环卫部门指导。

  本市经济、规划、财政、物价、房地等行政管理部门按照各自的职责,协同实施本办法。

  第四条 (规划和预算)

  市市容环卫部门应当会同市规划管理部门、市房地资源管理部门等有关部门对生活垃圾处置设施的布局、用地进行统一规划。市和区、县市容环卫部门按照职责分工,负责组织生活垃圾处置设施的建设。

  生活垃圾收运以及处置设施建设、运营所需经费,纳入市和区、县政府财政预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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