北京市农业局关于印发《北京市水产养殖场(户)备案管理办法》、《北京市渔业资源增殖放流管理办法》和《北京市制造销售使用渔具管理办法》的通知
各区县农委(丰台区林业局):
根据《
北京市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渔业法〉办法》的有关规定,我局制定了《
北京市水产养殖场(户)备案管理办法》和《
北京市渔业资源增殖放流管理办法》,修订了《
北京市制造销售使用渔具管理办法》,并经局办公会讨论通过。现印发给你们,请遵照执行。
二○○八年七月二十九日
第一条 为提高本市渔业管理水平,保护水产养殖场(户)的合法权益,根据《
北京市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渔业法〉办法》,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市行政区域内的水产养殖场(户)都应依照本办法进行备案。
本办法所称水产养殖场(户)是指承包集体所有的或者全民所有由农村集体经济组织使用的水域从事养殖生产的集体或者个人。
第三条 市农业局是本市水产养殖场(户)备案管理的主管部门,负责水产养殖场(户)备案管理的指导、协调工作。
区、县渔业行政主管部门具体负责本行政区域内的水产养殖场(户)的备案管理工作。
第四条 水产养殖场(户)应当在签订水产养殖承包合同之日起30日内到所在区、县渔业行政主管部门备案,领取养殖证件。水产养殖场(户)在备案时提交以下材料:
(一)北京市水产养殖场(户)备案登记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