车辆的转让拍卖由省产交所具体负责,也可由省产交所委托经省财政厅认可的拍卖公司具体负责。拍卖方应当在接受委托后的半年内完成当次车辆转让拍卖工作。
车辆转让公告期应不少于7天,车辆展示期应不少于3天。
竞买人多于10人,由拍卖公司采取拍卖的方式组织竞价。竞买人少于10人(含10人),由省产交所采取电子竞价的方式组织竞价。
(四)车辆过户
转让车辆成交后,买受人应在成交后的2个工作日内将成交价款汇入省产交所指定账户。买受人在付清成交价款后,凭省产交所出具的《产权交易鉴证书》办理车辆过户手续。
买受人应在省产交所出具《产权交易鉴证书》后的3个工作日内到指定地点提取车辆,逾期则自行承担相应的车辆停放费、维护费等费用。
三、转让费用
车辆转让过程中发生的评估费、车辆停放费、维护费、交易费等费用由省产交所先行垫付,经省财政厅确认后在车辆处置价款中扣除。
省产交所应当在待转让车辆办理完过户手续后的2个工作日内,将扣除上述费用后的车辆处置款汇入省财政厅非税收入专户,实行收支两条线管理。
四、法律责任
(一)行政事业单位不按照本规定擅自处置公务用车的,依据《
财政违法行为处罚处分条例》(国务院令2004年第427号)、《
行政单位国有资产管理暂行办法》(财政部令2006年第35号)、《
事业单位国有资产管理暂行办法》(财政部令2006年第36号)等相关规定处理。
(二)产权交易机构不按照本规定及时足额上缴处置款的,依据《
财政违法行为处罚处分条例》(国务院令2004年第427号)、《
湖南省非税收入管理条例》等相关规定处理。
(三)产权交易机构、评估机构、拍卖机构不按照本规定违规操作的,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拍卖法》、《
企业国有产权转让管理暂行办法》(国资委、财政部令2003年第3号)、《
国有资产评估违法行为处罚办法》(财政部令2001年第15号)等相关规定处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