湖南省财政厅关于印发《省直行政事业单位公务用车转让管理办法》的通知
(湘财资〔2008〕1号)
各省直单位:
为进一步规范湖南省省直行政事业单位公务用车转让行为,提高转让效率,降低转让成本,防止国有资产流失,促进廉政建设,根据《
行政单位国有资产管理暂行办法》(财政部令2006年第35号)和《
事业单位国有资产管理暂行办法》(财政部令2006年第36号)的有关规定,我们制定了《湖南省直行政事业单位公务用车转让管理办法》,现印发给你们,请遵照执行。
附件:湖南省省直行政事业单位公务用车转让管理办法
湖南省财政厅
二○○八年二月十九日
附件:
湖南省省直行政事业单位公务用车转让管理办法
为进一步规范湖南省省直行政事业单位公务用车转让行为,提高转让效率,降低转让成本,防止国有资产流失,促进廉政建设,根据《
行政单位国有资产管理暂行办法》(财政部令2006年第35号)和《
事业单位国有资产管理暂行办法》(财政部令2006年第36号)的有关规定,制定本办法。
一、转让原则
经省财政厅批准待转让的省直行政事业单位公务用车(以下简称“待转让车辆”),应当统一到湖南省产权交易所(以下简称“省产交所”)进行集中处置,公开拍卖转让。
二、转让流程
(一)车辆移交
待转让车辆原使用单位应填写《湖南省财政厅关于认真贯彻落实〈关于进一步加强党政机关公务用车配备和使用管理的规定〉的通知》(湘财资〔2007〕34号)附件5(以下简称“《移交单》”),将待转让车辆停放在省产交所指定地点,按《移交单》的要求提交相关证件票据和物品,并说明代转让车辆存在的瑕疵。省产交所与待转让车辆原使用单位对车辆进行认真核对后,双方办理移交手续。
(二)价格评估
对待转让车辆进行价格评估的评估机构由省财政厅确定。评估机构应根据省财政厅的委托,本着客观、独立、公正、科学的原则,及时对每批次待转让车辆进行评估。
(三)转让拍卖