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北京市民政局、北京市发展和改革委员会、北京市农村工作委员会等关于印发《北京市农村五保供养制度实施细则》的通知

  二、农村五保供养内容及服务规范
  (一)村民委员会应按照乡镇人民政府的要求,组织开展农村五保供养服务工作,落实《北京市实施〈农村五保供养工作条例〉办法》第十三条的规定,全面保障五保供养对象的正常生活。乡镇人民政府应按照当地公布的五保供养标准,有效管理和提供五保供养资金。村民委员会应从集体经济收入中安排资金,补助和改善农村五保供养对象的生活。
  (二)村民委员会应指定专人负责本地农村五保分散供养对象的生活照料等服务,并为农村五保供养对象建立个人档案,如实记录供养服务和照料情况。
  (三)村民委员会应根据农村五保分散供养对象的实际困难,指定照料人负责五保供养对象饮食提供、衣物换洗、居室卫生等生活服务。照料费用按本区、县政府确定的照料费用标准支付。
  (四)村民委员会每年应对农村五保分散供养对象进行一次以上的健康体检;应及时协助生病的农村五保供养对象到定点医疗机构就诊。所发生的费用按照《北京市农村五保供养制度实施细则》的有关规定解决。
  (五)对于义务教育阶段的未成年农村五保供养对象,村民委员会应及时联系相关教育机构,保障未成年农村五保供养对象的义务教育。对于正在接受义务教育、高中和中等职业教育、高等教育的农村五保供养对象,村民委员会应及时协助当地民政部门按照有关规定保障其受教育的相关事宜和费用。
  (六)农村五保分散供养对象去世后村民委员会应及时为其办理丧葬事宜,所发生的费用按照《北京市农村五保供养制度实施细则》的有关规定解决。
  三、协议解除的条件及法律后果
  (一)农村五保分散供养对象不再符合《北京市实施〈农村五保供养工作条例〉办法》第七条规定的条件,村民委员会应当及时向乡、镇人民政府报告,终止五保供养协议。
  (二)村民委员会未能按照本协议的规定向农村五保供养对象提供服务的,乡、镇人民政府有权终止协议,并追究村民委员会和有关责任人的责任。
  四、其他事项
  (一)本协议一式三份,甲乙双方各执一份,区、县民政部门存档一份。
  (二)本协议自双方签字之日起生效。

  甲方: 签字(印章)     乙方: 签字(印章)

  年  月  日         年  月  日

  附件9:

北京市农村五保供养服务协议书
(集中供养)

  甲方:     农村五保供养服务机构
  乙方:     乡(镇)人民政府

  根据《北京市实施〈农村五保供养工作条例〉办法》第十五条的规定,制定本协议。
  一、农村五保供养对象的基本情况
  区县:    街道(乡镇):    居(村)委会:     五保编号:

供养对象基本信息

姓名

 

性别

身份证号

年龄

身体

状况

劳动

能力

月收入

(元)

备注

 

 

 

 

 

 

 

户籍

地址

 

家庭

地址

 

家庭成员基本信息

与申请人关系

姓名

性别

身份证号

年龄

身体

状况

劳动

能力

月收入

(元)

备注

 

 

 

 

 

 

 

 

 

 

 

 

 

 

 

 

 

 

 

 

 

 

 

 

 

 

 

法定赡养、抚养、扶养关系义务人基本信息

与申请人关系

姓名

性别

身份证号

年龄

身体

状况

劳动

能力

家庭月人均收入(元)

备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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