北京市民政局、北京市财政局、北京市统计局、国家统计局北京调查总队关于公布实施我市农村低保最低标准的通知
(京民救发〔2008〕272号)
各区县民政局、财政局、统计局和调查队:
6月27日,市政府专题会议批准了市民政局会同市统计局、国家统计局北京调查总队、市财政局制定的2008年全市农村居民最低生活保障(以下简称低保)标准调整方案。根据会议精神,从2008年7月1日起,实施本市农村低保最低标准,因调整标准所增加的经费,由区县财政负担。现通知如下:
一、2008年全市农村低保平均标准为1780元,并以此为区县农村低保最低标准。
二、停止自2007年9月底开始启动的20元物价临时救助应急响应。市民政局和市财政局继续会同有关部门密切监测物价,一旦符合条件及时启动应急救助预案。
三、各区县政府应综合考虑本地经济发展状况及现行农村低保标准和相关待遇,可在全市规定的农村最低保障标准的基础上适度提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