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长春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长春市2008年整治违法排污企业保障群众健康环保专项行动工作方案的通知

  (五)加大惩处力度

  要综合运用法律、经济、行政等手段,加大对环境违法行为的惩治力度。在加大环境行政执法的同时,不断在产业政策、金融信贷、产品运输、流通和消费等方面采取有效措施,遏制有法不依的行为。要不断加大对行政部门环境违法问题的责任追究力度。对违反环境保护法律法规,出现重大决策失误,造成环境严重污染的;对环境违法行为查处不力,甚至包庇、纵容违法排污企业,致使群众反映强烈的问题长期得不到解决的;对不依法行使职权的政府及部门负责人、有关责任人员,要依法依纪追究责任。

  (六)落实责任追究制度

  要认真执行《环境保护违法违纪行为处分暂行规定》、《中共吉林省纪委吉林省监察厅关于对违反环境保护法律法规行为党纪政纪处分的规定》,对环境违法行为查处不力、包庇纵容企业违法排污的,对不履行环境监管职责、造成严重后果的,要依法依纪严肃追究责任。重点对5种行为进行问责:不认真贯彻法律法规和上级决策,影响政令畅通的;敷衍塞责,推诿扯皮,贻误工作的;信息应公开不公开或公开不及时、不真实、不全面的;因行政不作为导致对管辖区内的污染问题失察失管,造成严重污染事故的;发生重大环境污染事故时,领导不在场或不及时报告和处置的。要进一步加强环保专项行动的考核,从组织领导、信息报送、阶段情况及工作总结等方面加强考核,切实保障环保专项行动取得实效。

  (七)加强信息通报和舆论宣传

  切实加强环保专项行动的宣传报道和舆论监督。环保专项行动实行信息周报制度,各县(市)区、开发区要确定专人负责报送工作,每周五前将进展情况报市环保专项行动领导小组办公室,重要情况随时报告。市环保专项整治行动领导小组办公室将对各地环保专项行动进展情况,特别是重点问题的督办情况、典型案件查处情况、环境违法问题的立案与结案情况及信息报送情况,定期进行通报。同时,要根据专项行动阶段工作重点,制定宣传计划。充分利用电视、广播、报纸、互联网等媒体,定期公布环保专项行动的进展情况,公布典型环境违法案件查处情况,发挥“12369”环保热线作用,畅通投诉渠道,广泛接受社会各界监督,营造群众参与和监督的良好氛围。

  五、时间安排

  (一)动员部署阶段(8月20日以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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