要切实加强对停产整治、限期治理企业的后续督察工作。对已经完成整治任务的,仍要将其作为重点监管对象,确保稳定达标排放;对未按要求完成限期治理任务的企业要一律停产整治。
(二)以促进污染减排为目标,集中开展对城镇污水处理厂、垃圾填埋场的专项检查。
查清城镇污水处理厂及其配套管网建设的基本情况,包括进出水水质、处理水量、主要污染物去除情况、污泥处置情况和在线监控设施安装运行等情况。对城镇污水处理厂建成后至今不能正常运行的,要由上一级政府及有关部门挂牌督办,限期解决。对已建成一年以上运行负荷达不到设计能力60%,建设进度缓慢,不能按时竣工运行造成污水直排外环境的,要限期整改。在整改期间,暂缓审批该地区建设项目环境影响评价文件。对城镇污水处理厂设施不正常运行污水超标排放、直接排污和污泥未按规定进行无害化处理造成二次污染等行为及拒报或者谎报排污申报登记及运行情况的,未安装自动监测设备或者未按规定联网的,要依法进行处罚并追究相关责任人的责任。
查清已建成生活垃圾填埋场实际运行情况,包括生活垃圾填埋场的填埋量、雨污分流情况、防渗措施、渗滤液处理设施运行情况以及地下水监测情况,重点是渗滤液的产生和排放情况。对不符合规范要求的生活垃圾填埋场,垃圾渗滤液未经处理直接排放或处理不达标的,要依法对运营单位进行处罚,限期整改。
(三)以休养生息为目标,集中开展重点流域污染企业的专项整治。
1.对松花江流域2007年以来新、改、扩建的工业项目开展一次全面检查,重点检查排放涉氮、磷污染物和有毒有害物质的建设项目。对水污染防治设施未建成、未经验收或者验收不合格,但主体工程已投入生产或者使用的建设项目,必须责令停止生产或者使用,并予以高限处罚。
2.加大对列入淘汰目录中严重污染水环境的设备、生产工艺的监管。对不符合国家产业政策,不符合安全生产条件的化工、造纸、制革、印染等重污染企业及建设项目,要报请所在地政府依法取缔关闭。
3.严厉打击超标准排放污染物的环境违法企业,对长期超标排污的、私设暗管偷排偷放的、污染物直排的、事故状态下“清净下水”收集措施不到位的、超标排入下水道危及城镇污水处理厂安全运行的及存在重大污染隐患的企业,一律停产整治并高限处罚。对治理无望的企业予以取缔关闭。
4.切实加强日常监管,防止藻类大面积暴发。加大对排放氨氮、总磷等污染物企业的整治和监督检查力度。制定水环境保护预警和应急预案,防范突发环境事件的发生,确保饮用水源地水质安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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