供热企业基本奖励资金额=平均单位面积奖励额×该企业实际向居民直接供热面积-未完成工作目标的扣减额。
平均单位面积奖励额=以奖代补”专项资金规模×50%÷企业实际向居民直接供热面积总和
2.服务质量目标奖励。以《青岛市城市供热服务质量考核评估办法》为主要依据,对供热服务质量考核评估结果、供热企业安全生产、行业部门监管、特许经营执行、供热发展情况,分别按60%、10%、10%、10%、10%的权重计算确定综合分数(详见附件《综合服务质量考核评比标准》),并据以评出一、二、三级,其中供热服务质量考核评估结果不合格的不再进行评比,只给予基本奖励。
供热企业服务质量目标奖励一、二、三级的综合奖励系数分别为130%、100%、70%。
企业奖励资金分配额=单位面积平均奖励额度×企业实际向居民直接供热面积×该企业综合奖励系数
单位面积平均奖励额度=“以奖代补”资金总额总额×50%÷按奖励系数折算的企业供热面积总和
按奖励系数折算的企业供热面积总和
=∑(供热企业向居民直接供热面积×该供热企业综合奖励系数)
3.奖励资金的发放。市市政公用局于每年5月20日前将各供热企业考核结果进行汇总后,会同市财政局确定年度奖励资金分配计划并下达至供热企业。每年6月1日前,市财政局按照奖励资金分配计划,将资金直接拨付供热企业。
四、“以奖代补”专项资金使用的监督检查和效绩评价
每年供热期结束后,市财政局将会同市政公用局等有关部门,对供热专项资金使用和财务管理情况进行监督检查,确保资金专款专用,提高资金使用效益。
按照市财政局专项资金绩效评价管理办法,对供热专项资金实行绩效评价制度。供热年度终了后,由市政公用局组织对供热专项资金使用效益进行自评。供热企业应按规定妥善保存有关原始票据及凭证备查,对供热年度奖励资金的使用情况进行总结和分析,并于每年4月底以前,将有关情况书面报送市财政局和市市政公用局。市财政局将对企业自评情况进行核实,绩效评价结果作为下一年度预算安排的重要依据。
五、违规处罚
供热企业凡违反规定,弄虚作假,骗取、挤占、挪用奖励资金或推诿阻挠、拒绝检查的,市财政局将会同市政公用局追回年度内已拨付的资金,停止对供热企业奖励资金的拨付,并对违规企业进行全面清查,直至纠正,同时,按照《
财政违法行为处罚处分条例》(国务院令第427号)等有关规定进行处理并依法追究相关责任。