青岛市财政局关于组织提报2008年中央财政农田水利建设补助专项资金项目的通知
(青财农〔2008〕10号 2008年4月23日)
区(市)财政局、水利局:
根据《中共中央
国务院关于切实加强农业基础建设进一步促进农业发展农民增收的若干意见》(中发[2008]1号)文件,为切实保障全市粮食生产安全,广泛调动广大农村、农民及其合作组织参与农田水利建设的积极性,2008年中央和青岛市财政继续加大对农田水利建设的补助力度,为改善农民生产生活条件,全面推进社会主义新农村和现代农业建设进程提供基础保障。为进一步规范补助项目立项、建设、运行管理和资金的使用,结合我市实际,印发《2008年中央财政农田水利建设补助专项资金项目立项指南》,望各区(市)高度重视,严格按照资金控制指标和立项指南要求编报项目。
根据2008年中央和青岛市财政农田水利建设补助专项资金总规模,按照各区(市)农田水利建设任务及以往实施情况,按130%比例下达你区(市)项目初始申请补助资金控制指标 万元。
各区(市)对申报主体提报的材料审查合格并经区(市)政府确认后,编制 《2008年中央财政农田水利建设补助专项资金项目建议书》(项目建议书主要包括:项目建设的必要性、可行性、投资估算、资金筹措方案、项目建设方案、建后管护方案、效益分析等)和《2008年中央财政农田水利建设补助专项资金项目申报汇总表》,一式八份(A4纸WORD文档和EXCER表格编辑的字盘文件二份)于 4月28日前,联合上报青岛市财政局、水利局(同时报送2007年小型农田水利工程中央和青岛市财政补助项目进度和阶段总结情况)。青岛市水利局会同财政局组织有关专家和技术人员在统筹考虑项目工程效益、可行性和合理性的基础上,初次评审拟确定补助项目。青岛市财政局、水利局将于4月30前将审查结果通报各区市,各区(市)根据审查结果,以区(市)为单位打捆编制《2008年中央财政农田水利建设补助专项资金项目可行性研究报告》(可行性研究报告编写详见编制提纲)和《农业财政专项资金(水利)管理标准文本》(其中项目评审论证表和项目审查结论于项目最终确定补助后由青岛市填写)和资金申请报告,于5月6日前,联合上报青岛市财政局、水利局。逾期未报的项目,将不予受理。
附件:1.2008年中央财政农田水利建设补助专项资金项目立项指南(略)
2.农业财政专项资金(水利)管理标准文本(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