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青岛市财政局关于开展2008年会计从业资格证书审验登记的通知

青岛市财政局关于开展2008年会计从业资格证书审验登记的通知
(青财会〔2008〕15号 2008年5月5日)


各区、市财政局,市直各主管部门(企业集团),中央、省、外地驻青单位,各有关单位:
  根据财政部《会计从业资格管理办法》、《会计人员继续教育规定》、《青岛市会计从业资格管理实施办法》、《青岛市会计人员继续教育管理暂行办法》等相关规定,我市对会计从业资格证书实行两年一次的审验登记制度。为做好2008年会计从业资格证书审验登记工作,现将有关事宜通知如下:
  一、审验登记时间
  2008年我市会计从业资格证书审验登记的时间为2008年5月12日至2008年10月31日(双休日除外)。市北区财政局会计管理机构因办公地点变迁,审验登记时间从6月开始。
  自2008年起,我市会计从业资格证书每逢双年审验登记一次。
  二、审验登记范围
  凡持有青岛市会计从业资格证书的人员(2008年新办会计从业资格证书人员除外),均应参加审验登记。
  三、审验登记内容
  1、持证人员继续教育情况。主要审查持证人员2005、2006、2007三个年度的继续教育完成情况。对于应参加而没有参加2005年审验登记的,审查内容为2003年、2004年、2005年、2006年和2007年五个年度的继续教育完成情况。
  2、核对持证人员基础信息。重新审核、确认持证人员基础信息,对于会计上岗情况、工作单位、学历、会计专业技术资格等信息发生变更的,由主管财政部门审核相关证件后,在办理审验登记时予以变更。
  四、审验登记的组织
  会计从业资格证书审验登记工作按照属地化原则进行。青岛市财政局负责市直主管部门(企业集团)和中央、省、外地驻青行政机关、事业单位持证人员的审验登记工作;各区、市财政局负责本行政区域内所属单位和中央、省、外地驻青企业,以及无工作单位的持证人员的审验登记工作。
  市直主管部门(企业集团)、中央、省、外地驻青机关事业单位、各有关单位,应按照本通知要求,负责统一组织本部门、本系统、本单位持证人员的审验登记工作,并集中到主管财政部门办理审验登记手续。
  五、审验登记流程
  1、填表。持证人员应认真填写“青岛市2008年会计从业资格证书审验登记表”(附件1),确保信息真实、完整。审验登记表可从“青岛市会计信息网-下载中心”下载,也可到主管财政部门领取。
  2、单位审核。各单位应对本单位持证人员填写的“青岛市2008年会计从业资格证书审验登记表”进行严格审核,并加盖单位公章确认(无工作单位的持证人员除外)。
  3、报送材料。各单位或无工作单位的个人,应持以下材料,到主管财政部门办理审验登记手续。
  (1)《青岛市2008年会计从业资格证书审验登记表》(一式三份);
  (2)会计从业资格证书原件;
  (3)持证人员学历、会计专业技术资格等信息发生变更的,应携带变更后学历原件及复印件、会计专业技术资格证书原件及复印件等相关证明材料;
  (4)持证人员工作单位发生变动的(包括从无工作单位变更为有工作单位的),应携带变更后单位营业执照副本原件及复印件;
  (5)审验登记前不在会计岗位,审验登记时从事会计工作的,应携带所在单位出具的从事会计工作的证明;
  (6)符合《青岛市会计人员继续教管理暂行办法》规定的视同完成继续教育条件的,应携带相关证明材料原件及复印件;
  各部门、各单位在集中办理审验登记手续时,还应填写《青岛市2008年会计从业资格证书审验登记统计汇总表》(附件2,一式二份)。
  4、审验登记。主管财政部门应对各部门、各单位及持证人员个人报送的资料认真进行审核,对于完成规定的继续教育学时、符合审验登记要求的,给予登记,打印“2008年已审验登记”标记,并加盖会计从业资格证书专用章;对于应参加而没有参加2005年审验登记、但已完成规定的继续教育学时的,审验通过后,分别打印“2005年已审验登记”标记和“2008年已审验登记”标记,并加盖会计从业资格证书专用章。
  对于不符合审验登记要求的持证人员,主管财政部门应一次性告知其补救措施,待手续补齐后,按规定给予办理审验登记。
  六、审验登记相关要求
  1、为保证会计从业资格证书审验登记工作的顺利进行,尚未按规定完成继续教育学时(每年不少于24学时)的持证人员,应抓紧时间到青岛市会计信息网上公示的继续教育培训点参加培训,补足课时。市直主管部门(企业集团)应组织好本部门、本系统持证人员的继续教育培训。
  2、凡参加第三届全国会计知识大赛第一赛程网上答题且成绩合格(60分)的持证人员,在审验登记时,经主管财政部门核实后,确认一个年度的继续教育学时。
  3、持证人员应准确填写《青岛市2008年会计从业资格证书审验登记表》,并对材料的真实性、完整性负责。对于审验登记前不在会计工作岗位、审验登记时从事会计工作的,应认真填写上岗注册信息;对于审验登记时不再从事会计工作的,应认真填写离岗备案信息;对于个人相关信息发生变更的,应认真填写变更登记信息。
  4、各部门、各单位以及无工作单位的个人应按照本通知要求,在规定的时间内,携带有关材料,到主管财政部门指定地点(附件3)办理审验登记手续。逾期未参加审验登记的,财政部门将予以公示,并限期补办审验登记手续。
  5、2008年会计从业资格证书审验登记工作涉及面广、政策性强、工作量大,各级财政部门要高度重视,统筹安排,周密组织,细化服务,按照职责分工,制定切实可行的实施方案,并将审验登记的具体要求、工作流程、办理期限、需要提交的材料等在办公场所公示,为会计人员提供便捷高效服务,确保我市审验登记工作稳妥有序进行。
  6、为便于持证人员查阅会计从业资格证书审验登记的相关文件,青岛市财政局在青岛市会计信息网开设了“会计从业资格证书审验登记专栏”,为持证人员顺利参加审验登记提供政策服务。
  附件:
  1、青岛市2008年会计从业资格证书审验登记表
  2、青岛市2008年会计从业资格证书审验登记统计汇总表
  3、青岛市2008年会计从业资格证书审验登记办公地点及联系电话

  附件1:青岛市2008年会计从业资格证书审验登记表
  填表日期: 年 月 日                编号:

基础信息

姓名

性别

身份证号

档案号码

会计证书:

发证日期

年 月

发证

机关

IC卡:

注册登记情况

上岗注册登记

所在单位名称

单位审核

(盖章)

年 月 日

从事会计工作岗位

从事会计工作时间

年 月

联系电话

离岗备案登记

原单位名称

离岗时间

联系电话

手机:

变更登记情况

学历(学位)

专业

毕业学校

毕业日期

会计专业

技术资格

1、无2、初级3、中级4、高级

取得

时间

年 月

取得

方式

1、评审2、考试

3、考评

会计行政职务

1、一般会计人员 2、会计主管人员 3、会计机构负责人 4、总会计师 5、其他

通讯地址

联系

电话

手机

其他变更

县级以上政府部门奖惩情况

继续教育情况

培训年度

培训内容

培训课时

会计人员诚信档案:

财政部门会计从业资格管理机构审核

(盖章)

年 月 日

本人承诺对所填报内容及提供的证明材料的真实性负责。

本人签名: 年 月 日

委托代理人签名: 年 月 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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