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青岛市财政局、青岛市发展和改革委员会关于印发《青岛市节能技术改造财政奖励资金管理暂行办法》的通知

  第十七条 各区、市财政局根据节能量审核机构出具的节能量审核报告与市财政局进行清算,由市财政局负责下达或扣回奖励资金。

第六章 节能量审核机构的管理

  第十八条 市发改委会同市财政局按照有关规定确定节能量审核机构。
  第十九条 市发改委对节能量审核机构的审核工作进行监督。对节能量审核报告严重失真的审核机构取消资格,并追究相关人员的责任。

第七章 奖励资金的监督管理

  第二十条 企业收到财政奖励资金后,在财务上作资本公积处理。
  第二十一条 企业对上报材料的真实性负责。对弄虚作假,骗取、套取财政资金的企业,市财政局将扣回财政奖励资金,并由市发改委责令有关区、市发改局进行整改,同时将企业名单在社会上进行曝光。
  第二十二条 奖励资金必须专款专用,任何单位不得以任何理由、任何形式截留、挪用。对违反规定的,除将市奖励资金全额收缴市财政外,按照《财政违法行为处罚处分条例》(国务院令第427号)等有关法律规定追究有关单位和人员的责任。

第八章 附则

  第二十三条 本办法由市财政局会同市发改委负责解释。
  第二十四条 本办法自印发之日起施行,暂行期限到2010年12月31日。

  附件:
企业财政节能奖励资金申请报告的主要内容

  一、企业基本情况和项目基本情况表(见附表)
  二、企业能源管理情况
  三、项目实施前用能状况
  四、项目拟采用的节能技术措施
  五、项目节能量测算和检测办法
  六、其它需要说明的事项
  七、附件:
  1.项目可行性研究报告
  2.项目的备案、核准或审批文件
  3.项目环境影响报告书(表)的批复
  4.项目合理用能评估报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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