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七条 财政奖励资金主要用于对企业节能技术改造项目给予支持,奖励金额按项目实际节能量与规定的奖励标准确定。
第三章 奖励条件
第八条 申请资金奖励的项目必须符合以下条件:
(一)经市发改委审批、核准或备案;
(二)属于节能技术改造项目;
(三)节能量在2000吨标准煤以上1万吨标准煤以下;
(四)项目承担企业必须具有完善的能源计量、统计和管理体系。
第四章 奖励标准
第九条 根据节能量按200元/吨标准煤的标准,对节能技术改造项目的承担企业给予奖励,单个项目奖励不超过200万元。
第十条 节能量是企业通过节能技术改造项目直接产生的,并且能够核定。
第五章 奖励资金的申报、审查和下达
第十一条 符合本办法的节能技术改造项目,由企业提出节能财政奖励资金申请报告并经法人代表签字,具体要求见附件。
第十二条 按属地化申报原则,企业将财政节能奖励资金申请报告报各区、市发改局和财政局。各区、市发改局会同财政局对企业节能奖励资金申请报告进行严格初审、确定、汇总后,报市发改委和市财政局。市直企业直接报市发改委和市财政局。
第十三条 市发改委会同市财政局对各区、市上报的财政节能奖励资金申请报告组织专家进行评审。市发改委根据奖励标准确定项目奖励额度,下达节能技术改造项目实施计划,抄送市财政局。
第十四条 市财政局根据市发改委下达的节能技术改造项目实施计划,按照奖励金额的60%下达预算,并抄送市发改委。市财政局按照财政国库管理制度有关规定将资金及时拨付到项目承担企业。
第十五条 各区、市发改局会同财政局采取必要措施、落实相关政策,督促节能技术改造项目实施,保证项目按时完工并实现节能目标。
第十六条 市财政局会同市发改委委托节能量审核机构对项目实际节能量进行审核,由节能量审核机构出具审核报告并承担责任。