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青岛市财政局、青岛市发展和改革委员会关于印发《青岛市节能技术改造财政奖励资金管理暂行办法》的通知

青岛市财政局、青岛市发展和改革委员会关于印发《青岛市节能技术改造财政奖励资金管理暂行办法》的通知
(青财基〔2008〕25号)


  为进一步促进我市节能降耗工作,实现“十一五”期间全市节能降耗指标,根据《青岛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关于进一步加强节约能源工作的决定》(青人发[2007]16号)和《青岛市人民政府关于进一步加强节能降耗工作的意见》(青政发[2006]34号)精神,市财政安将排必要的引导资金,采取“以奖代补”的方式,对十大重点节能工程给予适当支持和奖励。为明确程序,落实责任,加强监督和考核,我们制定了《青岛市节能技术改造财政奖励资金管理暂行办法》,现印发给你们,请遵照执行。

  二○○八年五月七日

  青岛市节能技术改造财政奖励资金管理暂行办法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根据市人大决定和《青岛市人民政府关于进一步加强节能降耗工作的意见》(青政发〔2006〕34号),“十一五”期间,市财政安排专项资金支持企业节能技术改造(以下简称节能资金)。为加强节能资金管理,提高资金使用效益,特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为保证节能技术改造项目的实际节能效果,节能资金采取奖励方式,实行资金量与节能量挂钩,对完成节能量目标的项目承担企业给予奖励。
  第三条 节能量核定采取企业报告、第三方审核、政府确认的方式。企业提交改造前用能状况、节能措施、节能量及计量检测方法,由政府委托的第三方机构进行审核,第三方机构对出具的节能量审计报告负责。
  第四条 节能资金奖励实行公开、透明原则,接受社会各方面的监督。
  第五条 本办法所称的节能资金,是指市财政预算安排的专项用于奖励节能技术改造项目的资金。

第二章 奖励对象和方式

  第六条 财政奖励的节能技术改造项目是指《“十一五”十大重点节能工程实施意见》(发改环资[2006]1457号)中确定的燃煤工业锅炉(窑炉)改造、余热余压利用、节约和替代石油、电机系统节能和能量系统优化等项目。年度内已纳入中央财政奖励范围的项目原则上市级不再奖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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