青岛市财政局、青岛市经济贸易委员会关于印发《青岛市农业产业化龙头企业财政贴息专项资金管理暂行办法》的通知
(青财农〔2008〕18号)
各区(市)财政局、中小企业发展局(企业局、发改局):
为规范农业产业化财政贴息资金的管理,提高财政资金的使用效益,我们制定了《青岛市农业产业化龙头企业财政贴息专项资金管理暂行办法》现印发给你们,请遵照执行。
二○○八年五月十六日
青岛市农业产业化龙头企业财政贴息专项资金管理暂行办法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规范青岛市农业产业化龙头企业财政贴息专项资金管理,提高资金使用效益,更好地发挥财政政策的宏观调控作用,促进我市农产品加工业发展,增加农民收入。根据财政部《财政支农专项资金管理规则》(财农[2001]142号)的规定,特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所称农业产业化龙头企业财政贴息专项资金是指青岛市级财政安排的支持农产品加工龙头企业建设项目,专项用于银行贷款利息予以补贴的资金(以下简称专项资金)。
第三条 本办法所称银行贷款,是指各类银行提供的符合本办法规定贴息范围及条件的贷款。
第四条 专项资金安排遵循突出重点、择优扶持、额度控制、先付后贴的原则。
第二章 贴息范围及方式
第五条 申请专项资金原则上限于固定资产投资贷款项目,且具有一定贷款规模。项目一般应落实银行贷款300万元(含)以上。
第六条 专项资金扶持对象(以下简称项目单位)主要是市级农产品加工龙头企业。重点扶持农业产业化国家级龙头企业,同时适当扶持成长型中小农产品加工企业。
第七条 申请专项资金的项目应是科技含量高,带动能力强,经济效益好,市场潜力大,竞争优势明显,与农户建立了紧密、合理的利益联结机制。项目单位具有独立的法人资格,建立了符合市场经济要求的经营管理机制,银行信用好,有一定的经营规模和经济实力。