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青岛市财政局关于印发《青岛市先进会计工作集体先进会计工作者评选表彰办法》的通知

  未经青岛市财政局批准,其他部门和机构不得组织全市性会计先进评选表彰活动。
  第三条 青岛市财政局负责成立全市“会计双先”评选表彰领导小组(以下简称领导小组),全面指导评选表彰工作,并负责评选表彰名额的确定和评选最终结果的审定。
  领导小组下设办公室,负责制定评选方案、落实领导小组的工作决议,组织专家评审委员会对推荐的候选单位和候选人进行评审,承担评选表彰的组织实施、沟通协调等具体管理工作。
  各区(市)、市直各部门(企业集团)应设立相应领导机构和办事机构,负责本地区、本部门“会计双先”推荐工作。

第二章 评选范围和条件

  第四条 先进会计工作集体评选的范围是,我市各级国家机关、社会团体、企事业单位和其他经济组织的会计机构。
  具备下列条件的会计机构,均可参加评选:
  (一)认真贯彻执行党和国家的路线、方针、政策,严格执行国家财经法规及相关会计准则、制度,诚实守信,遵纪守法;
  (二)独立设置会计机构,配备符合任职条件的会计人员及会计机构负责人,内部控制制度健全,会计基础工作规范
  (三)重视提高会计人员的政治、业务素质,积极组织会计人员参加继续教育,切实维护会计人员合法权益,为会计人员营造良好的工作和发展环境;
  (四)积极推进会计改革,在创新完善管理制度、会计管理模式和会计核算方法等方面取得较大突破和成就,或在全国、全省、全市财会业务评比中取得优异成绩;
  (五)积极参与本单位重大经济活动决策,在充分发挥会计职能作用、加强财务管理等方面成效显著;
  (六)在会计事务管理、会计理论研究、会计基础工作规范化、会计电算化和会计人才培养等方面成绩突出。
  第五条 先进会计工作者的评选范围是,在我市国家机关、企业、事业单位、社会团体和其他经济组织中持有会计从业资格证书并从事会计工作的人员,以及从事会计科研及教学、会计事务管理的人员。
  凡认真贯彻执行党和国家的路线、方针、政策和相关会计法律、法规,模范遵守职业道德,忠于职守、坚持原则、诚实守信、爱岗敬业、廉洁奉公,在会计工作中做出显著成绩,在社会上、行业内得到广泛认同,并具备下列条件之一的会计工作者,均可参加评选:
  (一)在参与本单位重大经济事项预测、决策、控制、分析等方面卓有成效,为制定发展战略、加强经济管理、健全内部控制、提高经济效益做出突出贡献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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