青岛市财政局关于印发《青岛市先进会计工作集体先进会计工作者评选表彰办法》的通知
(青财会〔2008〕19号)
各区(市)财政局,市直各主管部门(企业集团),各有关单位:
为评选表彰在全市经济社会发展中做出突出业绩和重大贡献的先进会计工作集体和先进会计工作者,树立当代会计工作者楷模,塑造会计行业良好形象,激励广大会计工作者崇尚诚信、依法理财、锐意创新、敬业奉献,青岛市财政局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会计法》、《
山东省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会计法〉办法》以及
财政部《全国先进会计工作者评选表彰办法》、《山东省先进会计工作集体、先进会计工作者评选表彰办法》等相关规定,制定了《青岛市先进会计工作集体、先进会计工作者评选表彰办法》,现予印发,请遵照执行。
附件:《青岛市先进会计工作集体、先进会计工作者评选表彰办法》
二○○八年六月十日
附件:
青岛市先进会计工作集体、先进会计工作者评选表彰办法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评选表彰在全市经济社会发展中做出突出业绩和重大贡献的先进会计工作集体、先进会计工作者,树立当代会计工作者楷模,塑造会计行业良好形象,激励广大会计工作者崇尚诚信、依法理财、锐意创新、敬业奉献,根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会计法》(以下简称
《会计法》)、《山东省实施
〈会计法〉办法》等相关法律法规的规定,依照
财政部《全国先进会计工作者评选表彰办法》、《山东省先进会计工作集体、先进会计工作者评选表彰办法》的要求,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青岛市财政局负责组织全市先进会计工作集体、先进会计工作者(以下简称“会计双先”)的评选表彰工作,一般每三年组织一次。青岛市“会计双先”评选表彰工作一般与全国先进会计工作者评选表彰、全省“会计双先”评选表彰工作同年度进行。全省“会计双先”候选单位和个人、全国先进会计工作者候选人,从当选的全市“会计双先”中推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