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青岛市财政局关于做好2008年会计人员继续教育工作的通知

青岛市财政局关于做好2008年会计人员继续教育工作的通知
(青财会[2008]26号)


各区(市)财政局,市直各部门、各社会团体及其他经济组织:
  为做好2008年会计人员继续教育工作,进一步提高培训质量,不断提升会计人员的综合素质和执业能力,根据财政部《会计从业资格管理办法》、《会计人员继续教育规定》和《青岛市会计人员继续教育管理暂行办法》(以下简称《暂行办法》)等有关规定,现就我市2008年会计人员继续教育工作的有关意见通知如下:
  一、 继续教育培训形式
  ㈠2008年会计人员继续教育实行分层次培训,即高级、中级、初级三个层次。
  ㈡根据会计从业资格管理属地原则,2008年会计人员继续教育原则上按属地参加培训。特殊情况确需跨区参加继续教育的会计人员,需到办理会计从业资格证书的主管财政部门进行申请登记。
  二、 继续教育培训内容
  2008年的会计人员继续教育,企业会计人员要将企业会计准则做为主要培训内容,行政事业单位会计人员要将国库集中支付改革、非税收入改革、资产管理、财政资金管理等内容做为重点培训内容。为庆祝会计与改革开放30周年(青财会【2008】18号文件),凡参加纪念征文活动并获奖的论文,可视同完成2008年继续教育学时。
  为方便会计人员选择培训内容参加培训,具体内容安排如下:
  ㈠企业会计准则(1)(24学时,企业会计准则讲解,侧重讲解企业会计准则衔接中存在问题的解决。中级职称会计人员选择内容)
  ㈡企业会计准则(2)(24学时,侧重讲解企业会计准则概况及新旧准则对比。初级会计人员选择内容)
  ㈢国库集中支付、非税收入改革、资产管理、财政资金管理(24学时)
  ㈣企业内部控制基本规范(24学时,中级职称会计人员选择内容)
  ㈤小企业会计制度(24学时)
  ㈥会计法会计基础工作规范、会计职业道德规范建设(24学时)
  ㈦财政部《会计从业资格管理办法》、《青岛市会计从业资格管理暂行办法》、《青岛市会计人员继续教育管理暂行办法》(24学时)
  ㈧由主管部门组织,针对单位实际设置的财会理论、实务操作等课程培训(24学时)
  ㈨ 财政部门组织的讲座、培训等(24学时)
  三、 继续教育培训的组织实施
  我市的高级会计人员培训、研讨班,由市财政局负责组织。中级、初级和其他会计人员继续教育培训,按管理权限分别由在财政部门登记、备案和经市财政局公示的培训机构承担。主管部门、行业组织内部会计人员继续教育培训,应在主管财政部门备案核准后,方可实施。
  四、 继续教育培训机构的管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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