湖南省物价局关于株洲市医疗机构实行药品集中配送试点工作中药品价格政策的复函
(二○○八年七月二十五日 湘价函〔2008〕102号)
株洲市物价局:
你局《关于株洲市医疗机构实行药品集中配送试点工作中药品价格政策的请示》(株价价〔2008〕105号)函收悉。经研究并请示国家发改委,现函复如下:
一、国家医疗体制改革对医院药品购销差价率控制的指导思想是逐步降低,最后达到零差率。现行国家相关政策规定,药品价格属中央和省两级政府管理,医疗机构药品销售价格=中标价格(实际购进价格)×(1+购销差价率),购销差价率最高不得超过15%,中标价格(实际购进价格)在500元以上的药品,实际加价率最高不得超过75元。你局在请示中所提出的“医疗机构药品销售价格根据医疗机构药品收入毛利润的25%让利患者的原则制定”如果是通过二次压低药品生产厂家供货价格,擅自扩大医院差价率,则与国家医疗体制改革和药品价格政策相违背,属价格违法行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