湖南省物价局、湖南省财政厅关于新版学位证书工本费标准及有关问题的通知
(二○○八年七月二十四日 湘价教〔2008〕121号)
湖南省教育厅:
你厅《关于重新核定新版学位证书工本费的函》收悉。根据《国家发展改革委、
财政部关于新版学位证书工本费收费标准及有关问题的通知》(发改价格[2008]279号)的有关规定,现就新版学位证书工本费收费标准及有关问题通知如下:
一、学位证书工本费标准。你厅学位证书由“开本式”改版为“单页式”后,新版博士、硕士、学士学位证书统一为每份0.8元。学位证书工本费由学位授予单位支付,各学位授予单位向学位获得者授予学位证书时,不得收取学位证书工本费或其他任何名目的费用。
二、你厅收到本通知后,应及时到省物价局办理收费许可证变更手续,并使用财政部门统一印制的非税收入票据。自觉接受物价、财政部门的监督检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