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湖南省物价局关于认真贯彻落实《关于扣押追缴没收及收缴财物价格鉴定管理的补充通知》的通知

  二、对照《补充通知》精神要求,认真回顾和总结近年来涉案物价格鉴定工作的开展情况。一是机构情况,是否按国务院清整办国清[2000]3号文件要求,更名为“价格认证中心”;是否按《湖南省涉案物价格鉴证管理条例》的规定,确定为全额拨款事业单位。二是工作开展情况,是否履行了作为涉案物价格鉴定主体资格的职责;是否为司法、行政执法机关提供了良好的服务;是否为维护司法公正和社会稳定作出了应有的贡献。另外,还要对近年来刑事案件价格鉴定办理数量、费用发生情况,非刑事案件尤其是行政执法案件涉及的价格鉴定标的的价格鉴定情况等进行系统的回顾和总结,查找问题、制定措施、谋求发展。三是经费落实情况,主要是刑事案件和行政执法案件价格鉴定所需经费的来源及其使用情况。
  三、精心组织,努力将《补充通知》的有关政策落实到位。各级价格部门要以《补充通知》的发布为契机,加强宣传,主动向有关领导和部门汇好报,在抓好自身建设的同时,协调好与有关部门的关系,尤其要争取各级法院和财政部门的支持。在刑事案件经费落实方面一定要做好自身的统计和向财政的汇报工作,力争把所需经费纳入各级财政年度预算。非刑事案件涉及的标的的价格鉴定工作的开展,要争取各级法院的理解和支持,尤其在资质的问题上,要结合《湖南省涉案物价格鉴证管理条例》的有关规定,多做宣传解释工作,积极营造良好的外部环境。
  四、加强自身队伍建设,努力提高工作质量。价格认证工作是价格部门的窗口性工作,各级价格认证中心必须把提高自身的综合素质作为抓队伍建设的第一要务,要通过良好的服务态度、较高的专业水平、高尚的职业道德赢得社会的肯定和有关部门的支持。
  五、各地市物价局接到此通知后,都要按通知提出的要求,认真做好贯彻落实工作,并将落实贯彻情况,形成文字汇报材料,9至10月期间,省局将深入各地市听取分管此项工作的主要领导同志的汇报,在此基础上召开贯彻落实工作会议。

  附:国家发改委价格认证中心关于认真贯彻落实《关于扣押追缴没收及收缴财物价格鉴定管理的通知》的通知(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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